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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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强制措施期间: A、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C、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缘由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D、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展讯问。在发觉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需马上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2、监视居住。 E、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缘由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F、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打算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需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展讯问。在发觉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需马上释放,发给释放证明。G、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别状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3、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打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马上释放,并且将执行状况准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连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H、人民检察院对直承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打算。在特别状况下,打算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马上释放;对于需要连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侦查羁押期间: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简单、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B、以下案

4、件在前款规定的3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打算,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便的遥远地区的重大简单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简单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简单案件。 C、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款规定的5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打算,可以再延长二个月。D、由于特别缘由,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殊重大简单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在侦查期间,发觉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觉之日起重新

5、计算侦查羁押期限。F、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顿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的,也 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解除扣押、冻结期间: A、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的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复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B、人民检察院打算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赐予行政惩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

6、果准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期间、对不起诉打算的申诉期间 A、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打算,重大、简单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转变管辖的,从转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打算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打算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打算

7、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恳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打算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打算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D、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打算,被不起诉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打算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打算,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律师参加刑诉诉讼的期间: A、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

8、候审。涉及国家隐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托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状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依据案件状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隐秘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隐秘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隐秘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与恐惧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简单的两人以上的

9、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人民法院打算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托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托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C、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D、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

10、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 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F、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11、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 G、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一审程序期间、上诉、抗诉期限: A、人民法院打算开庭审判后,应当进展以下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托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托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

1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B、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 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打算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C、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展。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

13、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马上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惩罚的,假如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马上释放。 D、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打算,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便的遥远地区的重大简单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简单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简单案件。 人民法院转变管辖的案件,从转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

14、算审理期限。 E、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日以内审结。 F、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别状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G、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假如诉讼参加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峻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需经院长批准。被惩罚人对罚款、拘留的打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顿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污辱、诽谤、威逼、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加人,严峻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5、责任。 H、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其次日起算。 I、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恳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恳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打算并且答复恳求人。 J、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根据刑事局部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假如原审附带民事局部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审程序期间: A、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B、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其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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