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BD章脱水蔬菜(卷心菜或马铃薯除外)十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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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32BD章脱水蔬菜(卷心菜或马铃薯除外)十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BD章脱水蔬菜(卷心菜或马铃薯除外)的规例的主要内容。5.苹果及梨乙氧基奎3注:(A)不超逾本附表第II部所指明分量的经丁化作用的羟基茴香醚或经丁化作用的羟基甲苯或其混合物,可与不超逾指明分量的丙基酸盐或辛基酸盐或十二(烷)基酸盐或其混合物同时使用,但添加于无水食油及脂肪、维他命油及其浓缩物及部分丙三醇酯的抗氧化剂总分量,不得超逾百万分之300,添加于作制造用途的牛油的抗氧化剂总分量,不得超逾百万分之240,而添加于香精油及香精油浓缩物的分离物的抗氧化剂总分量,则不得超逾百万分之1000。(B)每克含超逾100000

2、个国际单位维他命A的配制品,其中每1000个国际单位维他命A只可含百万分之10的经丁化作用的羟基茴香醚或经丁化作用的羟基甲苯或其任何混合物。第III部第1栏附表1所指明的防腐剂第2栏可使用的防腐剂替代物(以计算第1栏所列防腐剂的方法计算)苯甲酸苯甲酸钠苯甲酸钾苯甲酸钙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氯化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乙酯,氯化钠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氯化钠邻苯基苯酚邻苯基苯酚钠丙酸丙酸钠丙酸钙丙酸钾硝酸钠硝酸钾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山梨酸山梨酸酯钠山梨酸酯钾山梨酸酯钙二氧化硫亚硫酸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钾一缩二亚硫酸钾亚硫酸钙亚硫酸氢钙(1984年第114号

3、法律公告)第132BD章 附表2含防腐剂或抗氧化剂食品的标签 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标签及食品含过量准许防腐剂的陈述第3(1)、5及6条1. 本附表列出的标签规则所适用的含防腐剂食物为香肠、香肠肉馅、液体咖啡精、液体茶精、腌制食品及调味汁及(凡苯甲酸的分量超逾百万分之800时)拟在圣餐时使用的未经发酵葡萄汁产品及任何含抗氧化剂食物。2. (1) 每个与第6条有关的容器,均须附有标签,按以下的声明格式,印上清楚显眼的真实陈述(X) CONTAIN(S)PRESERVATIVE(S)(2) 在填写该项声明时,须于(X)处加上“This”或“These”字样,再于其后加上本附表第1段所指明的食物的常用或

4、一般名称。(3) 如属本规例适用的拟在圣餐时使用的未经发酵葡萄汁产品,须于声明上加上“and is not intended for use as a beverage”字样。3. 凡上述任何食品含有抗氧化剂,则须附有标签,就其所含的每种添加抗氧化剂,印上(a) 该种抗氧化剂的正确名称说明;及(b) 该种抗氧化剂的最高含量,以百万分率(按重量估计)计算。4. (1) 与第3(1)条(b)段有关的陈述,须按以下的声明格式清楚显明地印上(X) CONTAINSNOT MORE THAN(Y) PER CENT OF (Z)(Y) PER CENT OF (Z)AND IS/ARE NOT FOR

5、RETAIL SALE(2) 在填写该项声明时,须于(X)处加上“This”或“These”字样,再于其后加上食物的常用或一般名称,并须于(Y)处以文字及数字(例如“seventy (70)”)加上食物所含的每种防腐剂按重量计的最高百分率(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及须于(Z)处加上与该百分率有关的防腐剂的正确名称说明:但该项声明中的“per cent”字样可由“parts per million”字样代替,而在该种情况下,于(Y)处加上的文字及数字须为食物所含的每种防腐剂按重量计的百万分率。5. (1) 每个与第5(1)条有关的容器,均须附有标签,按以下的声明格式,印上清楚显眼的真实陈述THIS

6、PRESERVATIVE CONTAINS(X) PER CENT OF (Y)(X) PER CENT OF (Y)(2) 在填写该项声明时,须于(X)处以文字及数字(例如“seventy (70)”)加上该容器内物质所含的每种防腐剂按重量计的百分率(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及须于(Y)处加上与该百分率有关的防腐剂的正确名称说明:但该项声明中的“per cent”字样可由“parts per million”字样代替,而在该种情况下,于(X)处加上的文字及数字须为该容器内物质所含的每种防腐剂按重量计的百万分率。6. (1) 如属抗氧化剂,每个与第5(1)条有关的容器,均须附有标签,按以下的声明格

7、式,印上真实陈述This antioxidant contains(X)(Y)(2) 每项该等声明中的(X)处,均须加上以数字或以文字及数字显示该容器所盛载配制品所含的每种抗氧化剂按重量计的正确百分率或百万分率(不计分数并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的真实陈述以及与该项陈述有关的每种抗氧化剂的正确名称说明。至于声明中的(Y)处,则须加上该容器所盛载配制品所含任何其他物质的正确名称说明。凡该等物质多于一种,须按照制造商出售配制品时,该等物质在配制品中所占分量的比例(按重量计),由高至低地列出该等物质的正确名称说明。7. 本附表所订明的每项声明,均须以深色字体清楚可阅地印在浅色底上或以浅色字体清楚可阅地印

8、在深色底上,字体高度不得少于3毫米,声明须印于围线内,而围线内不得印有任何其他东西。该等声明内的字样及数字,大小及颜色均须一致,围线内的底色亦须一致,但该等字样的第一个字母可较其他字母为大。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8. 本附表所规定的标签,须稳固贴在包裹物或容器上,或为包裹物或容器的一部分,并在任何情况下,其位置均须清楚可见,以及须为主要标签的一部分或为贴放近主要标签的独立标签;但如物品附有标签,其内载有该物品的名称、商标或代表该物品牌子的设计,或载有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则订明的声明须印作该标签的一部分。9. 如属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本附表所订明的声明亦须以易于阅读的中文字印写(a) 包裹物或容器内的物品是在香港制造、加工处理或包装的;或(b) 包裹物或容器内的食品是输入香港以供在香港出售之用,并附有印上中文字的标签或标记。10. 标签、包裹物或容器上不得附有对订明的声明的评论或解释(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使用方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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