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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制企业改制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有制企业改制前应提交的材料1. 改制前公有制(泛指全民、集体及之间联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改制前企业公章)。2. 改制前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加盖改制前 企业公章),载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 企业改制前原主管部门 (出资人) 出具的批准改制文件, 内容包括: 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及职工安置的 处置方案,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等主要内容。4. 企业改制前原主管部门 (出资人) 出具的批准改制文件, 内
2、容包括: 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及职工安置的 处置方案,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等主要内容;若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 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经产权交易所确认的转让协议或者股 权交割证明。5. 改制前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决议。6. 根据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属管理权限, 由管理该国有资产的国家、 省、 市、区县、省级开发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国有企 业改制为公司的文件;其中驻沈中直企业也可由有国家国资委授权的央企 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7.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
3、提交)。8.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有效许可证和审批文件。9. 加盖公章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第 3 款:对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已经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继续行使原主 管部门(出资人)职责;对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已经改制为非国有独资公司的、且其改制时 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已包含改制企业资产的,可继续行使原 主管部门(出资人)职责;对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已经改制为非国有独资公司的、但其改制时 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文件没有说明已包含改制企业资产的,不应继续 行使原主管部门(出资人)职责,应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行使原主管部门(出资人)职责
4、;对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已经改制为非国有独资公司的、但其改制前 已经改变主管部门(出资人)备案登记或签署改变主管部门协议(应由双 方重新确认)的,且现主管部门(出资人)也是公有制单位(包括全民、 集体企事业)的,应由改制企业的现主管部门(出资人)行使原主管部门 (出资人)职责。二、改制后公司应提交的材料2. 企业改制时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加盖改制后公司股东 公章、自然人签字)1. 改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 改制后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 明(加盖改制后公司股东公章、自然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 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
5、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 签字)。3. 公司章程。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 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应 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7.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载明全体股东人数、到会股东 人数、每项决议股东表决人数,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9. 公司住所证明。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11.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 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12.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感谢下载!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