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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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 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XXXXXXXXX 公司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 府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工程签订合同至工程正式 验收前,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工程现场工程施工的活动。经确定的 设计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 办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单个合同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公司是指 XXXXXXXXX 公司。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出资的全资、控 股企业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项目公司是指具体负责建 设工程项目的下属企业。第四条

2、本办法中工程变更限额范围为累计工程变更价款在单 个合同总价的0%10%(含)之间,超出 10%以上的需重新申报追加 合同金额并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或加快竣工,或降低 费用,或提高工程效率和价值、或提高安全性以及满足要求。第六条 审核工程变更应以合同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从技 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第七条 变更指令是实施变更的唯一途径,有指令才能实施变 更,无指令不能实施任何变更。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控制工程变更的外部管理。监理 单位接受工程变更申报,全面审核工程变更,确定变更的原因和责 任,发布变更指令,监督变更的实施,做好变更的管理

3、台账;跟踪 审计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并审核与确定 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价款。第九条 项目公司控制工程变更的内部管理,负责资料完善和 传递,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洽商、初审、审核审查论证,负责跟踪、 检查、督办、监督变更实施,建立变更管理内部台帐等。第十条 如工程项目未配备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发布变更指 令,并履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 后施工”的原则。承包商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变更和施工的,自行 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验收和计量;项目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 序报经批准而擅自发出变更指令的,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4、 对现场应急、抢险、突发的、急需的、紧急或特殊 情况下的重大变更,项目公司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工程技术部报告 经同意后先行紧急变更,事后及时完备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并补 办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各项管理工作应确定具体的时限要求, 各部门都应遵照执行并承担超限责任。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及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减工程等内 容的变化。按变更性质、重要程度和造价影响,工程变更分为一般 变更和重大变更。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是对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内容、造价有 较大改变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工程重大变更:(1)增减

5、单项、单位工程的;(2)变更已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3)改变已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 施工工期的;(4)重要的设备技术参数的变更,影响到设备系统使用功能的;(5)涉及项目外立面、外墙色彩等影响工程项目整体形象的;(6)单个工程变更价款(估算)超过以下限额的: 单个合同价格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单个变更工 程价款(估算)在10 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工程变更价款(估算)超 过合同总价的5%且单个变更工程价款(估算)在5 万元以上的; 单个合同价格在 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变更工程价款(估算) 在20 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工程变更价款超过合同总价的 5%且单 个

6、变更工程价款(估算)在10 万元以上的。除工程重大变更以外的变更为工程一般变更。一般变更通常有: 为提高工程质量,少量改换工程材料;因季节、天气等原因,为保 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少量增加添加材料;工程结构物位置的局部调 整等。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费用类别划分以预计变更金额为准,当从 技术、规模、方案、范围、费用等方面对变更划分类别有歧义时, 应按最高变更类别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工程变更项 目拆分或肢解。第三章 工程变更原因和责任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按变更原因分为以下 7 种:(1)行政许可原因:系指发改、规土、住建、人防、消防、交 管、环保、卫生防疫、城管

7、等政府部门要求变化修改设计而引起的 工程变更。(2)勘察及现场条件原因:系指招标或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地形、 地物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构(建)筑 物、用地红线等资料与实际不符,或用地拆迁困难无法满足建设需 要,或现场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3)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方案优化或设计文件缺陷、错误、 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设计而引起的工程变更。(4)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 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业主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5)施工原因:系指因施工工艺、技术或工程经验、施工设备、 施工错误、工期、施工条件等发生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

8、变更。(6) 不可预见因素:系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外部因 素变化等引起的工程变更。(7) 其他原因:系指不属于上述原因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引起变更的 5个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1) 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人员应协助现场各部门,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的有关 问题; 审查设计变更,对工程变更在设计上的必要性和施工方案的 可行性负责; 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 书及相应的变更施工图纸;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应及时按规定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发送至项目公司;(2) 监理单位责任: 在现场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存在差异时, 监理

9、单位须及时向项目公司提议变更申请,并就技术与经济两方面 作出分析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负责主持变更处理会议,对变更申请提出意见和建议,按合 同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变更引起的 损失或延误等; 负责审核承包商提议的各种工程变更的经济与技术分析,并 对项目公司提议的各种工程变更进行经济与技术分析,提出处理意 见和建议; 协助项目公司与承包商进行关于各种工程变更费用的谈判, 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以及办理相关的手续; 编审工程变更文件,发出变更指令,监督变更的执行; 配合项目公司审核变更实施过程中的验工计价,控制变更成 本。(3) 承包商责任: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实

10、际情况与设计图纸存在差异时, 承包商须及时向监理单位提议变更申请,并就技术与经济两方面作 出分析说明; 从提出变更申请至变更申请获得批复期间,承包商须合理安 排其他施工工作,不得以变更申请未批复为由拖延工程进度; 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承包商须按合同规定尽快安排工程变 更的施工工作,不得因费用负担等原因拖延工程进度; 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负责整理汇总并编写详细的工程变更 价款报告,及时报送项目公司审核。(4) 项目公司责任: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并决定是否执行变更方案; 负责办理公司内部变更流程的相关审批手续; 负责变更资料的整理完善; 负责跟踪、检查、监督变

11、更的实施情况; 负责审核变更实施过程中的验工计价,严格控制变更成本。(5)其他。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和用表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变更由项目公司按项 目管理程序要求自行确定,重大变更由公司本部审批。第二十一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工程变更。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填写工作变更事项审批表报工程技术部 同时提供工程变更申请所必须的理由、依据、文件、内容、范围、 要求、现场图片等材料,否则工程技术部有权拒绝工程变更申请。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 为变更事项申报审批阶段,按照附件 3工程变更事项审批表办 理;第二阶段为工程变更实施费用和工期申报备案阶段,

12、按照附件 4工程变更实施费用和工期申报表。第二十四条 变更事项审批程序(1) 项目公司对接受申报的各类变更组织参建各方深入调查研 究,应对变更原因、责任、充分必要性、费用、工期、合同及法律 依据、累计变更情况等提出意见,如涉及到多个变更方案进行比选 时,需请审计单位出具意见,并填写工程变更事项审批表一式 三份,附上必要的补充材料,由项目公司对各类变更签署初审意见 报工程技术部。(2)一般变更由项目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分别签署完成审批。(3)重大变更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 批。其中属于技改项目的重大变更同时需公司生产安环部签署审核 意见。(4)单个变更工程价款(估算)超过 50

13、 万元的,最终需报公 司总经理审批。(5)对于单个变更工程价款(估算)超过 100万元(含)以上, 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核、论证; 其余重大变更由工程技术部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评审。对于特别 复杂的工程变更,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 变更指令发布程序工程变更一旦确定或经批准,项目公司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签 发“工程变更令”,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六条 变更费用申报程序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在组织实施的同时,项目公司应敦促承包 商及时编制工程量费用、造价变化额度。由承包商填写工程变更 实施费用和工期申报表,并附上必要的费用和工期申报材料,经监 理、审计(造价咨

14、询单位)、项目公司签署审核意见,一般变更项目 公司存档,重大变更报工程技术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审查被否决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公司通知提议单 位,有关资料由变更申请部门保存。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影响后续专业时,项目公司、设计单位 应及时通报后续专业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后序专业设计单位应 及时对设计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九条 对简单的工程变更,可将两个申报审批阶段合并 进行,即在提出“工程变更事项审批表”的同时,提出“工程变更 实施费用和工期申报表”。第三十条 发现需申报的变更事项后,申报单位原则上在 5 个 日历日内提出工程变更事项审批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 公司原则上在5个日历日内提出明确

15、、具体意见,完成签署。第三十一条 收到工程变更指令或收到工程变更图纸或变更事 项完成后,项目公司应督促承包商在 10个日历日内提出变更费用和 工期要求;若在 2 个月内未提出变更费用和工期要求,视为承包商 放弃追索变更费用和工期变化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最终审批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超出“变更事项申 报及审批”环节批准结果 10%及以上,应当重新履行工程变更报批 程序。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变更的手续和程序、资料、理由和依据、 造价审核、会议审核等完善后,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原则上 在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夕H)内完成审核、签署和审批工程变 更事项审批表。第五章 变更文件组成及内容第三十四条 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工程变更事项审批表;(2) 工程变更通知单;(3) 设计变更联系单;(4) 工程变更图纸;(5) 工程变更令;(6) 工程变更实施费用和工期申报表;(7) 有关的初审、评审、审查、论证、审批等的会议纪要及其 它支持性材料和依据;(8) 工程变更建议书(若有);(9) 工程变更洽商纪要(若有)。承包商申报的工程变更实施费用和工期申报表,必须附有工 程变更令及附件、工程变更费用预算及编制说明、其他有关计算工 程变更费用的表单、电子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其他支持变更成立 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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