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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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字201100号)的要求,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为切实加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二)充分发

2、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决策民主化;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先期调查论证,注重事物客观规律,注重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科学化;(四)尊重制度和程序,坚持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会议审议决定相结合,保证集体决策。第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监事和纪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监督者,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

3、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三)公司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四)公司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确定与调整;(五)公司年度预决算与重点工作任务的确定与调整;(六)公司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与调整;(七)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的确定与调整;(八)公司年度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的确定与调整;(九)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事项、重大资本运作事项、重大重组并购事项、重大合资合作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确定与调整;(十)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

4、划的确定与调整;(十一)公司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的确定与调整;(十二)公司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案的确定与调整;(十三)公司制度文本与主要业务流程的确定与调整;(十四)公司各部门与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及年度业绩考评、激励与责任追究;(十五)公司重大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十六)公司重大决策后评价结论审核与责任追究;(十七)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重大违规违纪事项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十八)公司重大维稳措施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十九)公司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批准与调整;(二十)公司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优秀领导干部及以上奖项人选的确定

5、;(二十一)子公司章程、核心使命及主营业务的审核与调整;(二十二)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二十三)子公司效能监察、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及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结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二十四)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外需公司审批事项的确定;(二十五)公司担保事项及子公司需公司确定的重大担保事项的确定;(二十六)其它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授权范围内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二)集团及以上级别科技带头人和关键技能带头人的推荐;(三)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公司中层领导人

6、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五)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作项目、重大重组并购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实施方案的确定与调整;(二)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外投资项目、资本运作项目、重组并购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科研项目、资产处置项目的立项审核;(三)公司及子公司债转股及股权、债权回购方案的审核;(四)公司及子公司非主业投资项目的审核;(五)公司及子公司个性化投资与资产处置限额的确定与调整;(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4项)(一)公司年度预

7、算内5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公司预算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三)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四)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决策事项的类别,分别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应当按程序予以办理。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一)提出议题。承办部门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批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的事项,或由公司领导直

8、接提出。(二)确定议题。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同时确定议题提交的会议形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三)前期准备。对需要提交讨论的议题,公司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应按事项分别作如下准备:1、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法律顾问从法律风险方面提出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准备会议材料,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其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度,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总

9、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会议材料中,应包括方案制订的基本过程、征求意见的范围与对象、采纳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未采纳的不同意见和建议等。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组织选拔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领导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沟通酝酿;组织考察;公司组织部门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准备会议材料,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公开招聘选拔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领导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公开招聘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报名与资格审查;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确

10、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公司组织部门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准备会议材料,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子公司领导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竞争上岗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发布公告,公布竞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报名与资格审查;视情况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竞职演讲、综合答辩;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公司组织部门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准备会议材料,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

11、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参照上述程序执行。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1)组织调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是做好市场、技术、效益和风险分析;(2)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或规划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法律顾问从法律风险方面提出审核意见;(3)拟定方案,准备会议材料,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会议材料中应包括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以及市场、技术、效益、风险分析和相关咨询意见。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1)研究提出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其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

12、等进行严格论证、分析;(2)法律顾问从法律风险方面提出审核意见;(3)拟定使用方向,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中应包括资金使用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内容。(四)会议准备。办公室应提前将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列表通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五)会议讨论决策。会议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介绍议题方案,然后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讨论情况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与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

13、策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集体决策。(六)会议记录。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予以落实。第十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公司相关承办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三条

14、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第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公司领导、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

15、,原则上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十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开展后评价。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监督检查评估情况,并作为对有关人员和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应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其中,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必须责令清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因方案论证不充分造成决策失误的;(六)化整为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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