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doc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59604614 上传时间:2023-12-18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62.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doc(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章 新增内容一、 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1.基本当事人(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2.非基本当事人(1)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他是汇票主债务人。(2)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3)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内容权力行使人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票据

3、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1)基本规定前手善意,已付对价: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也同样享有前手欺诈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也不享有前手善意,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前手权利受再前手权利影响,无偿取得也受前

4、手影响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2.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票据法偿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保全: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证明以保全追索权)(3)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按期提示、依法证明3.

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4.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1)汇票的承兑人因为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为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票据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三、票据责任(义务)四、托收承付(一)托收承付的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

6、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 异地 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1)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2.结算款项【例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

7、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答案A(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三)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记载的事项(四)办理要点1.收付双方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五、委托收款(一)概念: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

8、务证明办理)同城和异地(二)使用范围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证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第三章 第三节 税收征管一、税务登记(一)概念 又称为纳税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二)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主体均应办理纳税登记。(判断)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

9、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三)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多选)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1)开业登记的对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不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都要办理享受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办理税务登记(2)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内(单选)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

10、、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地外地临时生产经营营业地申请外管证外地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营业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来华做项目项目所在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3)开业登记的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合法证件;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有关事项。(4)开业登记的程

11、序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无财务报告)受理审核(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内完毕发证)发证 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有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用收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可以只登记不发证。(5)税务登记证件及主管机关A.税务登记的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代码、法人代表、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注意多选题)。B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的情形: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12、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此部分注意多选题;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C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每年)和换证(每3年一次)。D.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E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F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变更登记(1)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A.变更登记的范围原登记内容变化:(1)改变名称;(2

13、)改变法定代表人;(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4)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要办理注销登记);(5)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7)改变隶属关系;(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9)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B、时限要求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1)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单选题,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基本存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14、告(2)程序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受理审核(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内完毕发证)发证(税务登记证内容变化重发新证;税务登记证内容不变继续用旧证)3、停业、复业登记(1)停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程序: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2)复业登记:恢复生产、经营之前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3)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4、注销登记(1)适用及时间要求解散、破产、撤销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企业终止之日起15日内;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自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