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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涉外案件处置的制约因素2001年我国加入WTO,预示着中国全方位地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在WTO 格局下,中外资本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合作增多,国际竞争加剧。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不仅缩短了各国的地理边界,还模糊了各国的国境界限,跨国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每年出入境的中外人员大量增加,入境居留的外国人以几何积数增加。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等国际犯罪呈上升趋势,跨国犯罪的种类及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与此同时,制约涉外案件处置的各种因素也日益凸显,导致公安部门处置涉外案件的难度加大,防范涉外案件的能力不高。首先,涉外案件的处置存在理论上的制约因素,即法律制度
2、不够完备。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呈现多元化的特征, 既有国内法规范, 又有国际法规范。其中国内法规范直接影响到涉外案件处置的质量。从实体法角度看, 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条约协调不够。一些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在我国国内法上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实践中, 国内法与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不一致。从国内法规来看, 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与刑法产生矛盾, 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 如不准出境人员的报批审核、责任划分,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处罚, 任意损坏护照者的处置等,法律皆没有明确规定。从程序法看, 我国国内法规定的管辖原则与有关国家和港澳地区的案件管辖划分上不够清楚, 容易造成多头管辖或管
3、辖盲区。如内地与香港曾就张子强案件的管辖问题产生分歧。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 我国虽然与部分国家签署了条约, 但还缺乏专门和系统的国内立法。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公安机关管理无据, 陷于被动。而在实践中的主要制约因素则是协作机制的不健全。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置中需要各警种间特别是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刑侦、治安、派出所等部门间通力协作, 形成合力。而公安机关工作机制没有理顺, 尚未形成有效合力, 制约了涉外案件的处置。如非法居留案件的处置需要出入境部门和派出所加强合作, 只有派出所加强了对境外人员的管理, 真正做到对辖区内境外人员的底数清, 情况明, 才有可能及时发现和预防境外人员非法居留现象
4、的产生, 尽量的控制非法居留案件的增长, 有力打击此类案件。协作机制的不健全不仅是公安部门内部,公安机关同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也存在缺陷。一是涉外案件的处置需要公安机关和其它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协作。目前, 政府职能部门多头管理, 不利于涉外案件的处置。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等。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 各单位立足于本部门的管理角度, 相互之间协调甚少。二是涉外案件处置中国际警务合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近年来, 我国警方加强了与世界各国执法机构的合作, 但国际警务合作机制还存在不够完善的方面。另外,公安部门在处置涉外案件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5、:案件处理上偏轻,个别涉外案件的处置采取“教育为主,调解处理, 从轻处理”的方法, 出现大量以罚代刑的现象, 往往不能够做到严格依法办理, 以致在法律适用中未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重大涉外案件的指导、协调不够有力;涉外案件诉讼周期过长, 诉讼费用过高及诉讼程序繁琐,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是涉外案件处置辅助机制不健全, 导致案件处置困难重重等。因此,我们应该在理论上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深化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在实践中拓展合作的方式与渠道,无论是公安部门内部还是外部,做好沟通,加强协作。多开展涉外案件处置相关内容的培训,建立健全辅助机制等。从各个方面去寻找解决制约因素的途径,使得涉外案件不再成为我公安部门的难题。 学号 200820360215 侦查四区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