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考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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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职称考试教育理论材料重点考查对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及对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解和具体应用能力,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实施新课程改革的思考等。心理学一、 小学儿童思维发展的一般特点从具体形象思维为主逐步向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过渡。儿童思维的基本过程日趋完善。儿童抽象逻辑思维的自觉性开始发展。二、小学儿童想象力的培养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手段,丰富儿童的表象和言语结合学校的各种活动,进行想象力的训练。正确引导儿童的幻想。三、小学儿童品德教育中的几种心理学方法知行并重法榜样引导法角色扮演法行为强化法四、小学儿童兴趣的引导和培养在活动中发展儿童的兴趣激发和保护儿童的有益兴趣利用原有的

2、兴趣进行迁移适当的表扬和鼓励教育学一、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怎样培养人二、教学过程的基本因素教师和学生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环境三、教学过程的基本发展阶段:感知、理解、巩固、运用四、教学原则:目标原则,教育性原则,启发性原则,直观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和掌握知识结构、少而精原则,实践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及时反馈原则,因材施教原则。五、小学常用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观察演示法,实验法,参观法,练习法,复习法,引导学生自习法。六、品德教育的内涵:政治教育、思想观点教育、道德品质教育七、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集体热爱劳动、艰苦奋斗

3、努力学习、热爱科学文明礼貌、遵守纪律民主与法制观念、良好的意志、品格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八、德育原则:共产主义方向性和社会主义现实性原则坚持正面教育和对比教育原则渗透和熏陶原则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原则知行统一原则发扬优点和克服缺点原则尊重学生和严格要求原则教育和自我教育原则教育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适应学生的年龄特征和个性差异原则九、小学德育的基本途径思想品德课、晨会、周会劳动和社会实践校园环境的优化学习和生活制度的管理十、德育的主要方法情景交融说服法榜样示范法陶冶教育法严格管理法实际锻炼法自我教育法品德评价法新课程标准一、 基础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任务是: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使学生

4、树立自信心,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形成有效的学习策略,发展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合作精神;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和听、说、读、写技能,形成一定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观察、记忆、思维、想象能力和创新精神;帮助学生了解世界和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拓展视野,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形成健康的人生观,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基本理念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整体设计目标,体现灵活开放突出学生主体,尊重个性差异采用活动途径,倡导体验参与注重过程评价,促进学生发展开发课程资源,拓展学用渠道三、基础阶段总体目标: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其形成建立在学生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情感态度、学习策略

5、和文化意识等素养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四、小学英语二级目标总体描述对英语学习有持续的兴趣和爱好。能用简单的英语互致问候、交换有关个人、家庭和朋友的有关信息。能根据所学内容表演小对话或歌谣。能在图片的帮助下听懂、读懂并讲述简单的故事。能根据图片或提示写简单的句子。在学习中乐于参与、积极合作、主动请教。乐于了解异国文化、习俗。五、语言技能包括听、说、读、写。听、读是理解技能,说和写是表达技能。六、二级“语言知识”词汇目标描述:学习有关本级话题范围个单词和个左右的习惯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6、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年月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7、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8、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9、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取得

10、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

11、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

12、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

13、政部门规定。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

14、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六章 待遇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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