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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BSZN-201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云南省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2017年6月30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四、审批条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不是高层建筑且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2.不
2、是高层建筑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3.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不是高层建筑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2.小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小型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站。(三)
3、其他工程:1.地下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多层居住建筑;2.属于支队审核(验收)权限,且经支队验收合格的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林业局一楼。受理窗口: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乘车方式:出租车六、申请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纸质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原件纸质1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纸质1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
4、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复印件纸质1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纸质1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纸质2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纸质2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复印件纸质1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选用A3纸张双面打印,涉及复印件相关材料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审批事项不收费九、 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 中介服务(无)十一、 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 资质资格(无)十三、 审批流程
5、(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林业局一楼)(2)大队提交。地址:砚山县江那镇达文路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便民服务大厅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大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1.予以受理。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范例7):(1)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并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不予受理。存在以下
6、情形,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范例8):(1)依法不需要消防验收;(2)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3.注意事项:(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进行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的管辖机构、程序、方法和要求。(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错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在申请人补正后立即受理。(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
7、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林业局一楼)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消防网()办事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结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方式:直接领取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达文路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便民服务大厅(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砚山县江那镇达文路64号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厅。电话投诉:(0876)。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通讯地址:砚山县江那镇达文路64号;邮政编码:。(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1.云南消防政务网()2.直接领取: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示意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发放受理凭证公告不合格结果发放文书公告合格结果发放文书、合格结果文书送达审查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检查、测试不予受理或需补正材料的发放不予受理凭证申请材料审核结果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