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3998674上海市嘉定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评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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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嘉定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文本(评审稿)规划文本 目 录一、 总则1. 规划编制目的2. 主要规划依据3. 地位和作用4. 规划范围5. 风貌特征6. 功能定位7. 保护原则8. 保护对象9. 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10.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11.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12. 规划变更13. 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二、分则14.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15.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16. 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1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18.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控制三、附则1. 名词解释2. 用地性质代码3. 附表四、附图1. 用地现状图2. 用

2、地规划图3. 建筑保护与更新类别规划图4.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图5. 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图6. 建筑高度控制图(沿街建筑高度)7. 建筑高度控制图(非沿街建筑高度)8.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9. 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图10. 控制地块划分图11. 规划图则 一、总则1. 规划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的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的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上海市嘉定区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嘉定镇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3、划层面。本规划的编制是为了提供适合本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划控制规定,指导本区保护和更新的协调发展,保证本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得到整体的保护。本保护规划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嘉定区城市规划管理局。2. 主要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 年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 年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3 年5、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 2005 年3. 地位和作用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

4、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4. 规划范围本风貌区范围东起城中路,西至沪宜公路,南抵西练祁河外城河,北达清河路沿线。总面积为44.75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5. 风貌特征嘉定镇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是嘉定区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区域,具有典型传统江南地区民居特征的居住型历史建筑分布广泛,并有众多名人故居、旧宅,绿化覆盖率高,街河相依的格局明显,街巷尺度宜人,居住生活环境呈现滨水区域的典型特色,是嘉定镇传统商业交易与居住生活形态特征的

5、集中反映。 6. 功能定位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反映嘉定历史特色的水乡文化为主题的文化休闲、旅游观光、中高档商业与居住有机结合的多功能城市复合地区,保留相当数量的居住用地,保护地方文化与居民生活方式。本规划着重对本风貌区全面提升文化品质,优化拓展商业服务功能,优化滨水人居环境,体现地方居住传统。7. 保护原则保护嘉定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传统江南水乡地区城镇商业与居住建筑群为主要特征的城镇历史风貌、街巷格局和居住生活形态,保护历代历史事件、商务交往、航运贸易与名人活动的多种历史信息,使该风貌区成为嘉定区规模较大的、以清末到民国时期的传统商住民居群为主体的、带有丰富而典型的历史发展痕迹和浓郁地方居

6、住与文化色彩的历史文化风貌区。7.1整体性原则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上海郊区传统宗教建筑群和传统民居建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生活形态以及与上海近代历史事件与名人活动相关的重要历史场所,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7.2原真性原则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河道、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7.3可持续原则完善功能,整治景观,改善居住环境,运用多种保护和利用方式,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生活需求,提升本风貌区的整体品质。分类保护原则?8. 保护对象8.1物质空间特色与保护对象8.1.1建筑(类型与建筑

7、布局)规划应保护包括传统江南水乡民居、中西合璧式住宅、民族传统特色住宅等各种住宅类型的居住建筑群,保护其代表风貌区各历史时期住宅建设与演变的各种典型建筑群体布局、建筑平面布局与设计手法、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色彩等。规划应保护包括教堂、商铺、寺庙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其具有功能意义的平面布局、设计手法,保护其具有历史意义的装饰风格、材料、色彩等。8.1.2公共空间(类型与系统)规划应保护由具有典型性的各种街巷空间、街巷格局、河道、滨河两岸空间、重要广场与绿化空间、码头与埠头空间等典型空间类型所构成的公共空间系统。8.1.3城市肌理(街坊、地块、建筑)保护历史形成的由街坊、河道、地块、建筑

8、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8.1.4环境(绿化与生活环境)规划应保护水乡河网地区城镇滨河而居、街巷与民居滨河建造的典型生活环境,保护居住生活与河道的唇齿相依的互动关系,保护众多的古树名木与绿化环境。8.1.5历史环境要素(城墙、城门、桥梁、围墙、绿化、路面、其它构筑物)规划应保护城墙、水城门、桥梁、码头、埠头、围墙、树木、古井、路面及庭院铺砌等多种历史环境要素。8.2人文历史特色与保护内容规划应保护地方文化传统、民俗事俗、喜庆仪式、民间艺术、起居饮食、名人活动信息、历史事件等所构成的地方历史人文特色。8.2.1传统民俗应注意发扬与延续地方文化传统,保护地方典型民俗、事俗

9、,保护各类民间喜庆仪式及其发生场所;规划有利于文化传承的公共空间体系与相应社会交往、文化及民俗场所;支持地方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文化产业。8.2.2传统产品与传统饮食应保护各处老字号商铺的位置、建筑及特色经营产品,保护地方传统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并将其纳入地方第三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8.2.3名人活动与历史事件应保护名人活动及重大事件的各类历史信息,包括名人故居及其活动场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并利用这些场所作为文化博物场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9.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

10、(1974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4年以后建造)。9.1 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详见附表)。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4本风貌区内

11、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5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详见本文本“10.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规定”。9.2 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包括对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予以维修和再利用。保留历史建筑作为备选的保护建筑,应参照保护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3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

12、好程度,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3 )建筑的主要立面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4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1 )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2

13、)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文化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6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7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8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9.3 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2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

14、筑”外,有较高的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主要包括少量建筑质量尚可、有一定细部装饰,与保留历史建筑一起构成连续性的街道、巷道界面的宅院、公寓和公共建筑等。3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4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5对需要拆除重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6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主要包括少量建筑质量

15、不佳、细部装饰简单、不成规模的单栋宅院、公寓和公共建筑,及与近期实施的重大道路、市政等工程有矛盾的建筑。7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9.4 对必须拆除的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应当拆除建筑为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拆除建筑。2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在地块改建、市政和道路设施建设、绿地建设、地块整体开发及其它情况下,必须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9.5对其它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除上述四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2其他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应允许甚至鼓励这些建筑进行与本风貌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外观整治、改建或拆除新建等。3其它建筑在本风貌区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1)一是与风貌基本协调的建筑,规划予以保留;(2)第二种是需要改造、并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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