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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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f you forget to wake up, then I would rather close your eyes first. 悉心整理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赖_男 ,汉族 出生时间:1974 年 2 月,身份证号:_,住北流市 eeeee 镇陈地村瓦窑头组 6 号,电话:_。答辩人与上诉人陈明注劳务合同纠纷 一案, 因上诉人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 20_)陆民初 字第 897 号 民事判决提起上 诉 ,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一( 20_)陆民初 字第 897 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

2、二审法 院依法予以维持。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20_年 9 月,上诉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枫桉,由其雇佣的管理人黄第坤找到被上诉人并协商,由被上诉人为其用自有的钩机帮助其开挖绕山道路以方便运输木材,经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了如下口头协议:修整旧路每米 2 元,新开道路每米5.5 元(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在庭上证言认定为每米 5 元),机械进场后由被上诉人先支付 5000 元柴油款给被上诉人(陈明注亲自支付给被上诉人赖盛龙,并在陈明注随身带的笔记本上签字),承诺余款在工程结束时经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给被上诉人。20_年 9 月 2 日开始,被上诉人进场施工,20_年 11 月 10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自始至

3、终都是由黄第坤监督施工,上诉人很少到工地现场,后经被上诉人委托的黄第坤与被上诉人丈量验 收。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完成修旧路有 2800 米,折工程款 5600元、新开辟山路 8050 米,折款 44275 元,以上两项合计 5027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 5000 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价款 45275 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 40850 元)。一审法院除了采信证人的新开路为每米 5 元与当初实际约 定每米 5.5 元有少量误差外,其他均与实际事实一致!二、上诉人一贯以来都是满嘴胡言,没有半点诚信可言上诉状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认定有误,双方约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环山公路,修整旧路每米 2

4、 元,新开山路每米 4 元,” 不说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当时开辟环山公路的最低价格已经达到 68 元,如果每米 4 元,连柴油 钱都不够。不过在此还得肯定上诉人比第一次开庭时又稍微诚实了一点,起码承认了双方曾经对修建环山路有过约定,承认了陈明注请赖盛龙修路的基本事实,不象一审时提交的民事开庭答辩书 所说的“被告绝对没有将林地路承包给原告施工”“被告绝对没有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更没有”很明显民事开庭答辩书与这份上诉状自相矛盾,证 明上诉人的话没有几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黄。如果上诉人认为工程量不实,双方开庭后可以重新到现场重 新丈量!三、被上诉人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程

5、序合法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六高村委会证明、见证人黄第坤的证明、林地承包合同书和勾机丈量验收单开庭时证人根据法院的通知亲自出庭作证,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反,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尽管证人在庭上的证言没有与相关证明完全一致,恰恰说明了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承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上诉人 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 请求玉林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上诉人 的上诉请求。此致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 :赖某某20_-12-21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2】答辩人:_x住所:_x法定

6、代表人:_x被答辩人:_x住所:_x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x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一、 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 05 年 4 月 7 日至 09 年 6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 w 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_x是从 06 年 4 月 1 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 05年 4 月 7 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_x 所述,其 06 年所签合同与 07 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 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 5400 元无法律依据。_x 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

7、法第 39 条和第 46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 律依据。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 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 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 2%,如果从 06 年 4 月1 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 9090 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 909 元;如果从 08 年 1 月 1 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 老保险金为 5490 元,失业保险金为 549 元。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 5000 元无事实根据 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x 人民法院答辩人: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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