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艳布艺有限公司渠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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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渠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渠道定义本制度所指渠道即营销渠道,是经由甲方签约主体公司(下称本公司)授权,面向消费者、装修公司、建材超市、工程市场等各领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渠道。第二条 渠道关系1、 授权经理商:指在约定销售渠道及指定区域内以授权经销商的身份,经销指定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经销伙伴。2、 本公司与授权经销商之间不存在任何雇用、承包或共同投资关系,双方各为独立的经营实体。3、 授权经销商不具有代行本公司授权经销范围以外的任何行为的权力。第二章 渠道体系第三条 渠道体制本公司的渠道体系采用授权经销制度,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共同履行经销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第四条 渠道管理机构公司营销总部

2、是渠道管理一级机构,各销售区域为二级管理机构,经授权的各区域经销商是三级管理机构。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职权1、 营销总部:渠道管理制度及渠道管理方式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负责履行格项义务和责任,执行经销商的选择、考核、调整、撤换及变更等管理事务。2、 各区域经理:负责所属类别产品的销售工作,分解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渠道拓展、门店建设、渠道日常管理并对各授权经销商进行支持与服务。同时还负责管理经销商、配合经销商完成市场销售工作,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产品政策组织营销等活动,代表公司对专卖店实施管理、指导、监控和培训。3、 各区域经销商:负责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指定产品,配合本公司区域经理完成各

3、项指标。第三章 商标管理第六条 “百艳布艺”及百艳旗下品牌等是本公司统一的品牌商标,是具有特定价值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授权经销商在取得本公司授权并履行经销合同期间,方可在规定的范围使用本公司的企业商标、标志、标识。第八条 授权经销商在使用本公司商标时,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第九条 授权经销商不得仿冒或帮助第三者模仿本公司品牌商标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获利行为,一经查实,本公司将立即取消经销商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授权经销商只能按规范使用本公司商标的标志、标识,不得篡改。第四章 品牌保证金第十一条 品牌保证金是指经授权经销商依照约定及法定为保护商标及经销合同履行,向

4、本公司缴纳的担保金。第十二条 品牌保证金收取标准1、 经营百艳布艺品牌的地市级经销商缴纳品牌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完整,经销商同时经营二个或多个地市级区域的以等量累加的方式缴纳品牌保证金。2、 经营百艳布艺品牌的县市级经销商缴纳品牌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完整,经销商同时经营二个或多个县市级区域的以等量累加的方式缴纳品牌保证金。3、 其他按公司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品牌保证金收取方式1、 本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为唯一的品牌保证金收取窗口,除此以外的任何缴纳方式,本公司概不认同且不承担任务责任,除本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收取品牌保证金。2、 品牌保证金的收取为一次性足额收取,在规定时间内逾期未缴纳或缴纳

5、金额不足的,本公司将直接从货款中等额扣缴。3、 各经销商与本公司正式签订经销合同及其附件经销确认书并缴纳品牌保证金后,本公司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经销授权书并提供品牌保证金票据。第十四条 品牌保证金管理1、 授权经销商缴纳给本公司品牌保证金不计利息。2、 经销商在授权所辖的经销商区域内,因对我公司品牌形象维护不力,导致当地消费者重大投诉或造成媒体负面性爆光的,本公司有权根据公司规定直接扣罚部分或全部保证金。3、 经销商恶意违反渠道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跨区域设点经营等行为的,本公司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品牌保证金。经销商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补齐被扣罚的金额。4、 未征得本公司渠道部书面同意擅自专卖

6、店,经本公司核实后,将扣除全部品牌保证金。5、 经销商门店在任何情况下有异动信息,必须在异动前二个工作日内填写门店异动申请表,否则本公司核实后,将扣除全部品牌保证金。6、 经销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关系后,在经销商撤除与本公司相关联的全部商标、标志、招牌、样品及其他营业象征后,本公司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品牌保证金本金的50%,剩余部分作为经销商已售出商品的非产品质量问题的保证金,终止合同期满12个月内,无产品质量问题的即可返还。第五章 市场秩序窜货管理第十五条 窜货的定义渠道窜货行为:经销商合同明确约定了每一位经销商的经销品牌、产品和经销区域,任何将合同约定的经销品牌产品零售、批发或调拨给

7、非合同约定的所属区域的渠道销售商(包括所有销售渠道)的行为皆为渠道窜货行为。任何将合同约定的经销品牌产品零售或批发、调拨给合同约定的所属区域的非合约经销商的行为皆为渠道窜货行为。第十六条 窜货处罚管理办法一经发现并证据确凿的,公司向窜化方发出违约处罚单。从品牌保证金中扣除后,窜货方必须在扣除后10天内补齐该品牌保证金;拒不执行的或一年内累计窜货超过三次的窜货方,公司将直接无条件取缔其经销权限。第十七条 对于恶意违规情节严重的,本公司保留采取其他措施权利。第六章 新增经销商第十八条 区域经理在指定区域内发展的所有经销商必须报请本公司渠道管理部审批。第十九条 区域经理必须填写新经销商资质鉴定表、新

8、经销商档案表、新增/整改经销商申请表交渠道管理部审批并交总裁办建档。第二十条 新增经销商通过审批后,须按要求与本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并缴纳品牌保证金,取得本公司书面授权书,方为本公司认定期合法经销商。第二十一条 新增经销商出货地点由本公司渠道管理部判定。第二十二条 凡不依照要求办理,本公司概不承认其合法经销商身份。第七章 经销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三条 经销合同的单方面解除经销商发生下列各项行为之一,本公司可单方解除限期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1、 恶意违规本公司渠道管理制度,逾期不整改的。2、 经销商没有忠实履行经销合同约定的义务,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指标的。3、 经销商发生重大变故,法人解散

9、,营业终止的。4、 经销商受到行政或司法查处,无法正常进行营业行为的。5、 经销商未得到本公司授权而私自出让或变更经销权方的。6、 经销合同期满,合作双方没有再续合作意愿的。7、 其它符合单方面解约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经销合同协商解除1、 经本公司和经销商双方协商,可随时终止经销合同。2、 双方应签定终止协议书,并办理终止手续。3、 经销商撤除所有代表本公司的招牌、样品和其它营业象征。第二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营业象征的撤除1、 无论任何情况,经销合同一旦终止,经销商随之就失去百艳布艺营业象征的一切使用权。2、 经销商必须于合同终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撤除所有与本公司相关联的商标、标识、招牌、样品等营

10、业象征。3、 如经销商不自行撤除,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可进行拆除,所产生一切费用由经销商负责。第八章 市场营销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场营销人员的职责1、 市场营销人员在编制上属于本公司,以本公司授权书为准,并对公司负责,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产品政策,组织营销活动。2、 负责制定各区域市场的销售政策、策略、目标并提出分析与建议。3、 负责完成公司产品在区域市场内的占有率、销售量。4、 负责考评、选择管理区域经销商,配合经销商完成市场销售工作,代表公司对专卖店实施管理、指导、监控和培训。5、 负责收集、反馈客户对产品的使用评介、意见,协助处理售后投诉。第二十七条 市场营销人员的工作规范1、 市场营销人员与经销商的承诺的事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由双方签字报本公司有效批准,任何口头承诺及未获得有效批准的书面承诺皆无效。2、 市场营销人员严禁向经销商借支、借款。未经公司批准的借款行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 市场营销人员不得接受经销商的礼金、礼品等商业贿赂行为或其它变相贿赂行为。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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