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服务协议-金色海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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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 色 海 岸 小 区前期服务协议钦州“金色海岸”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 广西万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法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金色海岸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 座落位置: 小区 单元 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市房产局测量的面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钦州金色海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2、,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公共交通、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物业使用守则,并在乙方入住时书面告知乙方;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 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有权制止及纠正、提请有关部门处理。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或转委托给第三方;6、

3、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电梯运行费、公共维修资金;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 定期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9、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署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 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13、 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用的项目外,甲方不承担对业主财产的保管、保险及损坏赔偿责任;不承担因治安刑事案件、意

4、外事故等对乙方造成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14、 甲方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根据法定机构的鉴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教育、批评并作相应处理。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业主临时公约: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的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未经允许,不得封闭阳台。 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不

5、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 不得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不得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以免影响小区容貌。 不得聚众喧哗、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4、 依据本协议并按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电梯运行费等有关费用;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7、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连带责任;8、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9、 乙方出租、转让房屋的,出租、转让协议应交甲方备案,并应预先结清应交纳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但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的,仍由业主

7、承担拖欠费用;10、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有效通知乙方办理收楼手续,或本物业开发商发出入伙收楼公示后,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收楼相关事宜,由此产生房屋的一切风险及其它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仍需按本协议第四条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口等。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三、 公共环境卫生1、 小区内房屋公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2、 小区内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

8、运、四害的防治。3、 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的养护及园林建筑小品和其它园林设施的维护。四、 安全防范1、 内容(1)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 小区内24小时门卫值班,安全监控,区域守护及安全防范巡逻。(3) 协助公安部门对小区实行防火、灭火等消防管理。2、 责任(1) 维持小区内正常的工作、生活公共秩序。(2) 防止和排除小区内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协助公安部门及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3) 防止小区内消防隐患,及时处置各种消防事故。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 内容(1) 维持小区交通秩序。(2) 小区内车辆的有序停放。2、 责任(1) 制止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2) 小区

9、内车辆安全防范。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 房屋外观:1、 整洁、统一、完好。二、 机电设备运行:1、 设备运行良好、正常、无事故隐患。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 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维护保养良好。2、 设备运行良好,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四、 环境卫生:1、 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日产日清。2、 公厕、垃圾筒等专人专管,不污染小区环境。五、 绿化:1、 小区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六、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 小区内交通车辆行驶有序,无乱停乱放车辆现象,交通秩序正常良好。七、 安全防范:1、 小区内治安环境良好,公共秩序井

10、然有序。八、 消防:1、 消防设备保持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2、 预防小区内重大火灾事故。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小修1、 及时率达95%以上2、 合格率达95% 以上急修 1、 及时率达98% 2、 合格率达95%以上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一、 综合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1、 甲方收费标准: 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0.50 元。 商业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0 元。 杂物间及储藏室: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 元。 车库、车位管理费:每月每个20元。2、 乙方交费时间:自乙方收楼之次日起开始足额交纳。(以开

11、发商发出交楼通知的规定日期为准。)于收楼时预交半年,以后每月10号之前交纳上月费用。3、 非住宅用房(杂物房、车位、车库)按本物业所属类型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的50%收取。二、 水电周转金:100元/户,用于乙方水电周转。三、 维修基金:0.10元/月/,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换费用,独立账户管理,于收楼时预交3个月,以后每月10号之前与物业管理费同时收取。四、 电梯运行维护费25元/月/户。注:属代收费用,独立账户管理,当月结余存到户,不足由住户按实际再分摊。五、 露天车位80元/个月,室内车位120元/个月,临时车位停放费按钦州市物价局审批的市场标准收取。六、 公摊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额据

12、实公摊。七、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收取。八、 其它有偿服务费:按甲方规定的维修服务项目人工费标准收取,超出服务范围的,由乙方与甲方按市场价协商定价。第五条 保险一、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甲方代办,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二、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六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小区公共场所展示或悬挂任何广告招牌。第七条 乙方同意甲方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或公共场所的经营收益。除经营管理成本外,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 甲方违反协议,

13、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四、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甲方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费用的,甲方按有关法规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经多次催缴并逾期3个月以上仍不缴纳的,甲方向有关部门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起法律诉讼,同时有权暂停与乙方相

14、关的物业服务。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协议内容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钦州市房产局备案。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广西万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钦州分公司 (盖章) 代 理 人:签署日期: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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