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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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军队院校工作法【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有效性】有效【正文】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办校方针、原则和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我军院校正规化建设,严格对学员的管理,维护院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教育训练质量,为我军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版)。本规定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遵循教育训练的规律和我军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严谨治学的

2、要求,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本规定是军事院校管理的重要法规,是对学员在校期间全面、全过程管理的依据,是每个军校学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它适用于全军各级各类院校(不含研究生),其基本内容有: 一、入学与注册 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 (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3、。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

4、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根据学员

5、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一般应在考前一周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其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须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补考一般不允许缓考。 学员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考核资格或降低考核成绩。 学员一般不得脱离学习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特殊

6、情况须经院校首长批准,所缺课程利用业余时间补课并参加考核。 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册中记“旷考”或“作弊”。旷考者不准参加学期的补考,作弊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 对学员的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院校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学年考核一次,评定成绩,记入档案。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仅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符合降、留级第一款者除外),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准子升级。 学业成绩优异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拟跳越年级教学计化规定的课程进行考

7、核:考试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者,经院校首长批准,允许跳级。 士兵学员、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和专业技术院校学制三年(含)以上的军官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降、留级: (一)经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含一门考试课程、一门考查课程)或历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专科第一学年除外)。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工伤、工作等原因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五)因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

8、之一者。 (六)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中任何一项符合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时,可跟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如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允许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学员降、留有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个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四)体育课不及格,第一学年不计入当年降、留级课程门数。降、留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由教务部门下

9、达降、留级通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降、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符合降、留级条件的学员不办理降、留级手续,继续跟班学习。 中、高级指挥院校的学员、飞行学员及学制不满两年的学员原则上不实行降、留级。 学员降、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兔考(除重修规定的四款外)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但一般应参加正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作业。如参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绩登记。 降、留级学员经教务部门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不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以后重修。 三、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 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

10、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 (一)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二)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

11、课程应重修。 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 (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二)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三)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12、 (四)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选修与免修、重修 教务部门于每学期期中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系、队组织学员选课,填写选课卡片,汇总后报教务部门审批。选修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选修后一般不退选、改选和补选。如有正当理由,须在开课前一周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员,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核。 学

13、有余力的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扩大选修范围: (一)允许超过教学计划规定门数(学分数)多选课程,也可选修高于本专业要求的同类必修课。 (二)可提前选修部分后续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本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 (一)凡自学的课程,经教务部门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国家、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院校函授专科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规定基本相同,学时数不低于

14、该课时数,考核成绩及格。 免修课程由教务部门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一)因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不合格而降、留级后的全部课程。 (二)降、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者。 (三)降、留级学员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条令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降、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 五、转专业与转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新入学的青年学生学员经复审不符合参军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确有专长,在其他方面更能发挥作用,本

15、人申请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三)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学员和舰艇学员,且符合转入院校招生条件者。 (四)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员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学员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重要课程应自学,参加相应年级、专业的考核。 (二)学员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经转出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院校政治部门办理。一般在本军兵种范围内安排,需转入其他军兵种院校的,应报总部统一安排。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经转出院校推荐,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政治部门与地方院校联系办理。 (四)学员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青年学生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的手续只在入学复审阶段办理。 由于军队组织或训练任务变动,需调整所在院校或所学专业时,学员必须服从分配。 六、退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经德、智、体全面考核,不宜在院校继续培养者。 (二)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患有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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