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重要理论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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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原理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p11、划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2、能否给法律下定义决定了能否解释某些边缘或疑难情况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基本立场1、法和命令A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p4B三个联系p5一个区别p6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A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含义和关系p9B实践意义与纠纷的解决p11C拉徳布鲁赫公式(调和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p12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确定性)vs现实主义(法律不确定性)A自然法:德沃金-伦理客观主义&政治道德-公共性-确定性p14法律实证主义:哈特-承认规则-确定性

2、p15B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预测论p16“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p17C对现实主义的批评:权力分立p18法适用与法制定p18内在矛盾p1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大纲)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自然法)理论基础:本质与自然p221、柏拉图的理念论理念为本质p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p253、古罗马时期的发展-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西塞罗首次提出永恒法)p26自然法的普遍性永恒法自然法多元论二、经院自然法(神学自然法)理论基础:神谕与自然p28两种关于自然含义的基本观念:理想与行动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永恒法、自然法、世俗法

3、p29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p30三、近代自然法(理性)理论基础:“上帝不存在”;自然-理性的要求基本特点: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p341、霍布斯(全能政府):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政治社会)自然法(不变性)p362、洛克(有限政府):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缔结自由与法律(实在法限制)p383、卢梭(社会契约论)四、自然法非神秘化趋势及其意义p42催生了实证法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知识基础)(哲学基础)A休谟定律p45-笔记B两个方面沉重打击自然法p452、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政治因素)p46(政治基础即民族

4、国家的崛起,各国法律的差异性显著)王权、主权的兴起-宗教的没落-实证法兴起3、自然科学的发展:欧几里得证明法和分析综合法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大纲)1、被认为是基本立场的五种观念p482、两种基本立场-分离命题&社会事实命题A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效力不可通过实践反驳p50分离命题不等于可谬性命题p51,52B社会事实命题(法律属于社会现象或人类的创造物)(1)奥斯丁支持-法律命令理论p52(2)凯尔森支持-纯粹理论p54社会科学、规范科学基本规范p56(3)哈特支持-法律规则理论p56(承认规则)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德沃金与哈特等人的论战)通过原则理论和对社会规则

5、理论的批判,瓦解分离命题的效力,核心是通过原则与政治道德之间的链接,使得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归于消灭。1、对分离命题批判p59:A存在与规则不同的法律形态-法律原则B缺少规则时仍然具有权利-权利命题C权利命题的正当化-政治道德D因此法律原则就是群体性政治道德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原则的存在本身关联了法律与道德2、对社会事实命题批判p61:A区分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义务并非来自社会规则而是来自规范规则B区分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强的社会规则理论是错误的,必须退到弱的社会规则理论C弱的社会规则理论不具说服力-没注意到社会道德存在惯习性和协同性两种不同形态D区分惯习性规则与协同性规则-惯习性规则基于对他人实

6、践的尊重,协同性规则基于行为人自身持有的道德观念-惯习性以共识存在作为规则存在的条件,一旦法官之间就某一问题正义不下,社会规则就会丧失解释力;协同性否定了分离命题。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1、法律实证主义分野p65(1)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拉兹-来源命题(哈特的徒弟)A强调承认规则的事实属性,即所有法律的法律效力都只能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将所有道德论证都排除与法律效力的问题领域之外。整体性反对德沃金。B形式化的承认规则:坚持表现为立法、判例或习惯之类形式化系谱规则的承认规则,才能驱逐道德论证C法律绝对道德无涉的积极的分离命题(2)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科尔曼-道德安置命题A只要能够保证承认规则的存

7、在就可以维持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的成立,即使承认规则中包括道德论证也无法改变其理论的实证主义属性。部分批判、部分赞同。B非形式化的承认规则:道德论证必须以承认规则的许可为前提,承认规则界分法律与道德,是来自于承认规则的内容,因此承认规则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形式化的系谱规则。C可能、非必然存在道德论证的分离命题2、对分离命题支持p66方法是一致的,均试图在法律原则的法律效力上做文章(1)拉兹-法律道德必然分离,积极分离命题区分出有来源的法律原则与无来源的法律原则,通过强调来源的事实性,将无来源的原则视为无效力的原则,从而将其排除于法律的范围之外。强调法律与道德必然分离的积极的分离命题,即不能够对于法律

8、的效力问题进行道德评价,法律效力当然无法建立在道德论证的基础上。(2)科尔曼-可分离命题,消极分离命题试图通过在承认规则中容纳道德内容,通过承认规则的鉴别作用,赋予所有法律原则以法律效力。强调了分离命题的消极方面,只要能够证明法律与道德并不必然相连就足以保障实证主义的成立,因此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分离并不必要。即使承认某些法律的效力建立在到的基础上,只要保证这些道德能够被承认规则吸收,那分离命题依然得以成立。(只有经过承认规则承认才成为法律,因而不具有天然的道德性)3、对社会事实命题支持p67(1)拉兹社会来源命题将法官对于道德的运用放置在法律之外,以此维持社会事实命题。A法律体系存在于确定具

9、备三个要素:实效性、制度性本质、来源B实效性+制度性本质=法律的社会基础-弱社会命题(可能引起法律之鉴别建立在道德论证基础上的理论后果)C弱社会命题+来源=强社会命题-来源命题(来源=形式来源+解释性资料,必然表现为事实的性质)D所有实证主义的共同基础在于法律具有社会来源,及法律的内容及其存在可以参照社会事实得以确认,而无需以来道德上的权衡。(2)科尔曼作为社会惯习的法(社会规则和争议性结合的论证)即使法官在个案中援引道德准则也不能说明社会事实命题无效,因为法官对于道德的援引基于“法官运用道德论证解决争议”这个实践事实。A将社会规则的功能进一步限缩,它只解释法官义务之来源,即使承认社会规则理论

10、无法解决所有人的义务来源问题,它依然存在有效地解释法官义务来源的可能。B降低道德之争议性带来的损害。道德并非都是具有极大争议性的,起码能为其划定相对明确的意义范围。C认为规范规则的理论并不充分,起码某些规则就是社会规则D有争议的规则仍是社会规则,因为法官的义务并非直接来自道德论证,而是来自“法官运用道德论证解决争议”的实践。并非基于道德论证的有效性,而是由于援引道德的实践本身。第二编法规范论第四章规范的一般理论*规范之于法律的双重意义1、法律是一种规范(属性)2、法律由规范组成(要素)*规范1、规范存有论(凯尔森)作为存在的“规范”:价值-规范-事实2、规范理由论规范是一种理由(1)理由A涉及

11、观念的理由理论理由(认识)B涉及行动的理由实践理由(道德理由/法律理由-说明性理由/正当化理由)(2)作为“理由”的规范A作为规范采取言行B依据规范批评他人的偏离性言行*法律是一种规范-规范是一种理由-法律是涉及行动的实践理由一、规范与规范语句(规范存在于语句之中,借助语句进行分析)1、语句类型p73(1)描述语句-事实关系(有对错)(2)分析语句-逻辑关系(有对错)(3)评价语句-价值判断(无对错之说)(4)规范语句-应当关系2、规范语句要素p74(1)主体(2)特质-应当性,禁止型,许可性(3)内容-行为(4)条件-断言规范/假言规范3、规范语句的结构p75应然模式4、规范语句与规范p76

12、5、直接规范与衍生规范p77二、规范的性质与类型1、描述性规则(自然法则)与规定性规则p792、规范的类型(1)冯赖特的规范类型理论(主要规范和次要规则)p82A主要规范:规定、规则、指引或技术规范B次要规则:习俗、道德原则、理想规则C两者关系:主要规范由单一性质,次要规范介于不同主要规范类型之间(2)经验规则和实践规则p84A分类标准:规范意向-规范意欲影响人的特殊方式B经验规则:不主张自己具有规范力量(不存在违反问题)C实践规则:要求规范对象把它的指示当做行为理由,独立与主观意愿。法律、道德规范。(可违反)(3)三种实践规则:A真正规则(道德规则)p86B权威性规则(法律规则)p87C惯习

13、性规则p86三、规范与规范性1、规范与命令:(1)主观的命令论(霍布斯、边沁、奥斯丁)-命令与法律p93(2)客观的命令论(凯尔森)p95A命令只是一种比喻。法律虽然是人的意志行为的产物,但真正对人产生拘束力的是规范而非意志。B是与应当。规范的效力不来自事实,而来自另一个规范-基础规范。C制裁与服从动因。真正的规范必须是制裁性规范。D主次要规范。2、哈特的规则理论p99(1)规则与习惯(三个区别)(2)被迫和有义务(3)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4)一项规则存在的条件(5)实践理论存在的问题A不能用来说明非实践性规则B没有区别社会规则和理由C剥夺了规则的规范性属性-依赖于被实践-不能解释权威规则(本

14、身就构成行为的理由)3、规范与行为理由(1)行为理由类型A内容依赖的、慎思性理由(分为道德理由和审慎理由)B命令是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理由(权威性理由)(2)规则如何指引行为p108A实践差异命题:规则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在于它有能力产生实践差异B优先性命题和可行性命题(夏皮罗)a优先性性命题无法说明规则的义务性特征,实质是将制裁当做一个慎思性理由予以考虑b可行性命题是断然性的,描述了对待规范的规范性态度。第五章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基本问题1、法律个体化理论p112存在问题2、法律体系与暂时性法律体系p1153、法律体系的四个问题(拉兹)p115A存在问题B特征及资格问题C结构问题D内容问题二、法律体系作为规范体系1、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p119(1)内部结构特特点(2)意义2、凯尔森的内部结构理论p120(1)惩罚性关系:一个规范的违反是另一个规定制裁的规范的适用条件(2)生成性关系: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间存在的授权创设关系(3)规范的动态概念与静态概念3、哈特的两种规则理论p123(1)规范类型多样性(2)提出并论证授予权利的法律规则-重大贡献(3)初级规则-科予义务的规则-有缺陷次级规则-授予权利的规则A承认规则-针对不确定性B改变规则-针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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