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3、5、7”判断“100以内的质数、合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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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2、3、5、7”判断“100以内的质数、合数” 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摘要】因为找质数与找因数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本文中我先叙述了找因数的具体方法即对应法、中间数法和排查法;然后在次基础上分析了用2、3、5、7判断100以内的质数、合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关键词】因数 对应法 中间数法 排查法 质数 合数在教学“找质数”中,我发现用看“2、3、5、7”是不是“这个数”的因数的方法来判断“这个数”是质数还是合数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并且我从理论上寻找到了科学依据。我们知道只有因数1和它本身的数叫做质数,即质数只有2个因数。合数则除了因数1和它本身以外,还有别的因数,即合数至少有3个因数。因此,质数

2、和合数的划分是以它的因数的个数为依据的。像“1”只有1个因数1,所以“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判断一个数是质数或合数与“找因数”的知识、方法是密切相关的,所以要说清用“2、3、5、7”判断“100以内的质数、合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必须从“找因数”说起。我通过两年的五年级数学上册的教学实践,我总结出了“找因数”的“三法”“对应法”、“中间数法”、“排查法”,下面我一一道来。一、“对应法” 五年级数学上册教材中有找因数这一内容。教材中是通过摆长方形这一活动来教学的。是利用长方形的面积等于长乘宽这一原理,以及长方形的面积与这一数字相对应的关系,两个因数与长和宽相对应的关系来推导的。例如:12=11

3、2=26=34。数字“12”就相当于长方体的面积,“12”,“6”,“4”相当于长方形的长,“1”,“2”,“3”相当于与之对应的长方形的宽。长方形的面积等于长乘宽。我们通过观察又发现,长越长,宽就越短,但它们的积始终相等,这也符合“平衡法则”,并且也一一对应。因此我们在找因数时可运用“对应法”。有一个最小的因数“1”,就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最大的因数“它的本身”;有一个比“1”稍大的某一因数,就有一个比“它的本身”稍小的另一因数与之相对应;相对应的两个因数的乘积肯定是这个数,这就是我们的“对应法”。二、“中间数法” “对应法”是前后夹击,那么因数有一个处于中间的吗?我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于是我经

4、过了大量的实践,经过了不断的探索,终于有了我的发现有的数有中间因数,有的数没有处于中间的因数,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例如:像4、9、16、25、36、49、64、81、100这些是某个自然数的平方的数有 “中间数”,就是它正的平方根,分别是2、3、4、5、6、7、8、9、10但给小学教学时不能这样讲找正的平方根,而是找“谁的平方”是这个数,“谁”就是“中间数”。像27就找不到“中间数”,但我们可以找到她它的准中间数,因为5276,所以27的准中间数为5、6。三、“排查法” 要找准、找全一个数的因数,只用“对应法”和“中间数法”还是不够的,还要用“排查法”。 因为因数具有对应性和中间性的特点。我们

5、写出最小因数、最大因数和中间因数。再排查出“1”到“中间数”间的因数,再结合“对应法”找出“中间数”到“它的本身”间的因数,这样找出的因数绝对一个不多,一个也不少。 例 :找出16的因数。 16 1 2 4 8 16 先找出16的最小因数1和最大因数16,并写下来; 找出16的中间因数4,并写出来; 在“1”和“4”之间只有两个自然数“2”和“3”,经判断只有“2”是16的因数,在“1”和“4”之间写上2; 应用“对应法”162=8找到与“2”相对应的因数“8”,写在“4”和“16”之间,这样“16”的因数就写完了。 所以16的因数有:1、2、4、8、16。 例:找出27的因数。 271 3

6、(5) (6) 9 27 找出最小因数“1”和最大因数“27”,并写下来; 找“中间因数”,没有谁的平方是27,即27没有一个确切的中间数,那么我们就找它的“准中间因数”,因为5276,5627,所以27的准中间数为“5”和“6”,把它们写在“1”和“27”的中间位置并带上括号,表示它们不是27的因数;在“1”到“5”之间有数字“2”、“3”和“4”,经判断只有“3”是“27”的因数,写在“1”和“5”之间,应用“对应法”273=9,我们就找到了“6”到“27”之间的因数“9”,写在“6”和“27”之间,这样我们把27的因数找完了。所以27的因数有:1、3、9、27。在找因数时,只有“对应法”

7、、“中间数法”和“排查法”相互配合使用,它们的作用才能相得益彰,我们才能迅速、准确地找到因数。 下面我先谈谈 用“2、3、5、7”判断“100以内的质数、合数”的科学性吧。 质数、合数、因数、倍数都是在非0自然数范围内研究的,一个数的因数的个数是有限的,可以一一找出来,并且最小的因数都是1,最大的因数都是这个数本身。100以内的数最大不超过100,以100为例,它最小的因数是1,最大的因数是100,这也符合“对应法”1100=100;根据“中间数法”10=100,所以100的“中间数”为10,因此,100以内数的最大“中间数”为10;再应用“排查法”一一排查2到9的数,看谁是这个数的因数,2、

8、4、5是100的因数;根据“对应法”便可找到10到100间与2、4、5对应的三个因数1002=50,1004=25,1005=20;如果某个数在2到“中间数”间没有因数,根据“对应法”可知,那么在“中间数”到“他的本身”之间也没有这个数的因数了。我们还知道,一个数如果没有因数2,也就肯定没有因数4、6、8 了;如果没有因数3,也就肯定没有因数6、9 了;在2到9这8个数中只剩下5和7,我们还不知道它们是不是这个数的因数,我们再分别用5的倍数的特征和整除的概念判断一下5和7是不是这个数的因数就行了。因此,100以内的某个数有因数1和它本身,没有因数2、3、5、7,那么肯定再没有别的因数,那么这个

9、数是质数;如果100以内的某个数的因数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还有2、3、5、7中的一个,那么肯定还有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因数,那么这个数为合数。下面我再说说 用“2、3、5、7”判断“100以内的质数、合数”的实效性吧。质数只有两个因数1和它的本身,判断100以内的数是质数,只要看2、3、5、7都不是这个数的因数就行了。但是要注意的是2、3、5、7除外,因为因数2、3、5、7和它们本身重复了,让人误以为这个数的因数除了1和它本身外,还有别的因数。合数有两个以上因数,即最少3个因数,除了1和它的本身,再找出另外一个即可,即找到2、3、5、7中的一个即可。但找的顺序也有窍门,先找容易判断的2或5,如果找不到2或5,再找3,如果再找不到3,才找7。你看判断一个数是质数、还是合数,用找因数2、3、5、7的方法是不是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很强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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