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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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槐荫区人民政府针对孙汉友等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补充意见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 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第 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 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何为“公共利益”?条例在第八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即因国防、外交 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2、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 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案中,被申请人一再坚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的依据是条 例第八条(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

3、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之规定。但又拿不出任何征收地块 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证据。何为危险房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 定第二条界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 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同时, 根据该规定,危险房屋必须经过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后才能确定。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均合法购买,手续全备,(3号楼 1996 年,4号楼 1999 年,5 号楼 2003 年12 月,1、2 号楼建于 1983年),申请人房屋远远没有达到 国家规定的70 年房屋使用寿命。更没有鉴定报告,故被申请人所称的“危险房 屋集中”的说法完全无据。循

4、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 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 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属 典型的资源浪费,应予撤销。所谓“基础设施落后”问题,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条 例第八条(五)项既然有“基础设施落后”的规定,被告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征收地段属“基础设施落后”。相反,申请人房屋所处位置,交通便利,区位优 越,周围环境良好,房屋前后活动空间较大,基础设施完善,完全没有必要通过 征收形式进行集中改建。

5、在不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前提条件下,被申请人无权自由裁 量决定实施征收。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 即禁止。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关于旧城区改建的 原条文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但最后修改为“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 施落后等地段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显而易见,国务院在立法时,将“旧而 不危”房屋的改善型需求排除在了征收之外。同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几份所谓的规划、答复和设计方案,可以一 目了然看出,征收申请人的房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商业开发,不是基于公共利益

6、的需要。旧城区改造不过是借口,被申请人实施征收的真正动机只与政府的土地 财政有染,而与公共利益无关。故本案被征收地块并不具备实施征收的前提,征 收目的并非针对“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 城区改建,本案既无“危房”,也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并不具备实施征收 的条件,被申请人明显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非法征收土地搞“商业开发”。二、被申请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各种复函、征询意见函并非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十六条的规 定,

7、城乡规划分为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城市规划又分为 20 年不变的城市总体 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大审议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详细 规划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拿出济南市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南市人大审议的并经山 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总体规划及济南市规划局编制的并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 的详细规划,同时,被被申请人也没有出示济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资料。 可见,被告出示的所谓证据,只能证明该地段用于商业开发,不能证明“征收地 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三、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其一、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具

8、备。如前所述,条例第九条所要求的“作出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的证据被告全无,显属滥用行政职权。条例之所以要求“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单方面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无人大 集体监督。同时,被告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所征地块属条例第八条(五)项所 规定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故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不 具备条例所规定的最基本条件。其二、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 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

9、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 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就是要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 过程,全面、真实地了解征收的所有政策背景及法律依据,行使自己在征收过程 中条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条例也规定,对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搞 “一言堂”,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公布。本案中,被告对征收补偿方 案并未组织论证,也未进行公告,更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收补偿是否合 理合法?征收补

10、偿方案是否符合自身利益?被征收人一无所知。其三、没有依法进行风险评估。被申请人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 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俗称依法行政 29条或法治政府建设 29 条)第 12 点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 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 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 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

11、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 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 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规定,征收个人房屋, 这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 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风险 评估报告是2014 年 7月作出的,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作出济 发改投资函(2013)33 号回函2013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也就是说济南市发展 和改革局在没有取得风险评估报告的情况就作出了项目初审意见,这显然是违反 上述条例与意见的规定。风险评估报告违反了国家发展

12、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四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 级 高风险 : 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 事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低风险: 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 盾。 第五条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 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 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 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 施

13、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 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 案等内容。该项目现有 70 余人提起行政复议,多次引起被征收人群体上访,超过 70% 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方案的情况下,显然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风险评估报告是不客 观、不真实、不合法性、不合理性的。被申请人仅拿出一个区征收服务中心做出 的济南卫生学校地块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图证明已经进行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非常荒谬。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14)06 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 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尊敬的济南市政府法制办、行政

14、复议办公室领导,政府领导决策不仅仅是只 考虑GDP政绩、面子工程,城市不只是领导官员的城市,更是世世代代生活在这 里的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城市。如果政府可以因领导意志或者 GDP 政绩、面子工 程、财政需求等任意驱逐原住居民,只会弄得民不聊生,社会动荡,百姓流离失 所。社会需要和谐稳定,经济需要繁荣发展、百姓需要安居乐业,这才是政府领 导真真切切要做的实事,而更不应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残害、伤害、恐吓、威胁 欺压百姓,与民争利,这只会破坏济南市的法治环境,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不利 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此,希望上级政府排除压力,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依 法撤销明显违法无据的(2014)06 号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此呈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人(被征收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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