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相关条例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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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 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 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获准者可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按补考及格记载 成绩。八、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

2、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 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 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三、课程考核管理要求3、凡作弊的学生(含协同作弊),除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外,不准正常补考,并按广西 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

3、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弊处分有关文件归入该生档案。后期确有悔改表现者 在解除处分后给一次补考机会。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规定(2009 年 8 月修订)一、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 30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属于旷考。旷考课程成绩 以零分计。三、除答卷必需用的笔、橡皮、绘画仪器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 书籍、参考资料、手机、字典、数表、草稿纸进入考场(能否使用计算器、及开卷考试时允许携 带的书籍或用具等,由任课教师决定)。四、考生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说话或从事与考试无关活

4、动。如试卷印刷不清,应在座位 举手示意,请教师指明。五、学生应当独立答卷,严禁夹带题解、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抄袭 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对 作弊行为敢于抵制、揭发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六、学生得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交卷时再检查一遍。考 试毕,应将考卷交给教师。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面逗留。七、考试中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监考教师陪同下迅速返回,如借故离 开考场作弊,按第五条办法处理。八、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题、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

5、附近停留、谈论、交换答案,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涂改试卷。如延时交卷,重新涂改考卷,试卷作 废,以零分论。九、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向有关系部反映。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2011年4 月修订)第 一 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 和 生活秩序 , 创 造良 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 等 学 校学 生 管 理 规 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 高 等 学 校学 生 行 为 准 则( 教 学 20055 号 )和 高 等 学 校 校 园 秩 序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13

6、号 ),制 定 本 规 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广西民 族大学相思湖学 院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 凡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如有违反纪律 的 , 视情节轻 重 , 应给 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条 纪 律 处 分分 为 以 下 五 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根据学生的实 际 表现,由本 人 申 请, 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到期未作出解除决定的应视为自 动解除。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 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对

7、违纪 行为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现的;(二)确 系他人胁 迫 或 诱 骗 , 并能 主 动 揭 发 、认 错 态 度好的;(三)其 他应予从 轻 、 减 轻 或 免除 处 分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 重处分:(一)打 击报复检 举 人 、 证 人 、违 纪 处 理 人 的;(二)曾 受过处分 , 再 次 违 纪 的;(三)群 体违纪为 首 的 ;(四)故 意隐瞒违 纪 事 实 , 或 在调 查 中 有 欺 骗情 形 的 ;(五)其 他应予加 重 处 分 的 。第八条 凡因犯 有错误受到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 受纪律处 分 者 , 一 年 内不 得 参 加 各

8、项评 奖 评 优;(二)凡受留校察看的非毕业班学 生,该学年综合测成绩按不及格论处;毕业班 学生,不能按期毕业。(三)在 校期间两 次 受 到 纪 律 处分 ,又再 次 违 反 纪律并应 受 到 纪律处分 的 ,可以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作 出处 分 决 定 前 , 学校 应 当 听 取 学生 或 者 其代 理 人 的 陈 述和 申 辩 ,认 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 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十条 给 予 学 生 处 分 的 职 责 及 管 理 权 限 :(一)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处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系部负责具体办理,形成

9、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查、上报、下文。(二)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十一条 处分 决 定 书 由 学 院发 文 下 达 , 并放 入 学 生个 人 档 案 。 共产 党 员 、共 青团员受处分的,由各系将处分情况抄报学院党委、院团委。第十二条 处 分 决定 做 出 后 ,由 学 院 将 处 分决 定 书 送达 给 学 生 本 人, 送 达 方式 可以采用下列几种:(一)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 ;(二)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的,在校 内 公告,公告 十 日 后, 即 视 为 送 达;(三)民事诉讼法规

10、定的 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被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发 给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院规 定 期 限离 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四条 对学 生 的 处 分 材 料, 学 院 真 实 完整 地 归 入其 本 人 档 案 ,处 分 文 件归 入学院文书档案。第 二章 分 则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留 校察看或 开 除 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 对四项基本原则,破 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被 处以 拘留的;(二)违 反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罚 、 性 质 恶 劣的 ;(三)违 反宪 法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的 ;(

11、四)违反学院 规定 ,严重影响 学校 教育教学秩 序、生 活秩序以及 公共 场所管 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组织作弊 ,或 由他 人代替考试、替他 人参加考试、使 用通讯设备 作弊 及 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七)屡 次违 反 学 院 规 定 受 到 纪律 处 分 , 经 教育 不 改 的。第十六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 、静 坐 、游行 、示 威 的 ,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获批准的团体、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第十七条 组织 非 法 传 销 、 非法 传 教 或 邪 教、

12、封 建 迷信 或 宗 教 活 动的 , 给 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 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 十 八 条 凡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先动手打人,未

13、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蓄意进行 人 身 攻 击, 公 然 侮 辱 、诽 谤 他 人的 , 给 予 严 重警 告 或 记过 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陷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偷窃、骗 取 、 抢 夺或 侵 占 公 私 财物 的 , 除追 回 赃 款 、 赃物 , 赔 偿损 失

14、外,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 200 元 以 下者,给予警 告处分;(二)价值 200 元 以 上 1000 元以 下 者 , 给 予严 重 警 告处 分 ;(三)价值 1000 元 以 上 3000 元以 下 者 , 给 予记 过 处 分;(四)价值 3000 元 以 上者,视其 情 节轻重和认 错 态度给 予 留 校 察 看或 开 除 学籍 处分;(五)为 盗窃者提 供 方 便 , 或 参与 分 赃 、 销 赃的 , 给 予记过或留 校 察看处分;(六)盗用路灯专线专用电、消防专线专用电(专用水)、生 活用水(含热水) 的,除追缴相应的电费(水费)外,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根据盗窃金额给予

15、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 一 条 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一)破坏价值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破坏价值100 元以上,300 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破坏价值在300 元以上,500 元(含500 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四)破坏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五)损坏、切割图书馆资料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 , 伪 造、 涂 改 证 件或 档 案 及 他 人签 名 ,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擅自举办募捐、 接受赞助、收 取 活动经费 或 协 会 会费的 , 除上 缴 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 在 校园内从 事 经 商 活动的 , 经教 育 不改者,除没收有关商品和用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 扰教师正常 上 课 者,给 予 警 告 或严 重 警 告 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作息制度,扰乱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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