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港集团进出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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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港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港口管理秩序,确保港区内人员、设施、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严格、严谨、规范、便捷、责权合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区是指我集团公司所属从事装卸作业和货物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人员、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装卸机械等)进出港区时,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或办理临时进出港证明,凭证进出港。门卫有权拒绝无证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车辆进出港。 第二节 人员进出港管理 第四条 在岗员工(包括聘用1年以上的装卸承包工)凭集团公司核发的工作牌进出港。在岗员工凭个人工作证件进港,不能出示证

2、件者,由门卫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带其进港,并登记在册交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考核。 第五条 执行公务的口岸部门人员,凭工作证等有效证明进出港。 第六条 因港口业务需要经常进出港区的人员(包括货主、船东、货代、船代等),到其业务相关的二级单位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办理长期进港证(有效期1年),凭证进出港。 第七条 在港区内从事施工、运输、装卸等作业的非本港人员,由集团公司工程(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到其业务相关的二级单位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办理限期进港证,凭证进出,管理责任由出具证明的集团公司工程(或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因生产、施工需要临时进港作业的民工,由各劳务站(施工单位)填写临时进港

3、计划表并交由作业所在单位调度或施工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报作业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进港,门卫凭表清点放行。进出时,由劳务站(施工单位)派员带领。 第八条 国际海员凭海员证进出港区,走海员专用通道。新闻、媒体单位人员进出港区的,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或邀请其进港采访的二级单位办公室出具证明,在港区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由集团公司工作人员陪同进港。来访客户由业务部门人员陪同进港的,门卫凭业务部门人员工作证件登记后放行。 第九条 其他人员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海员证、驾驶证等)由港区值班门卫办理登记换发临时进港通行证后才能进港。 第十条 进港参观的团体(个人),由总裁办公室或二级单位办公室出具证明在

4、港区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并安排人员陪同进港,参观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由陪同人员全程负责。 第十一条 港区大门逐步实施人车分流制度,人员及车辆进出港走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要保持畅顺。第十二条 员工退休或调离集团公司时,个人工作牌(证)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收回。第三节 机动车进出港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内部车辆,持A类通行证入港,可以在集团所属港区范围内(石化码头、油库区除外)凭证通行。该类通行证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 第十四条 长期驻港单位车辆、港区内工作的员工自用车辆(不含摩托车)、长期进港运送货物车辆,持B类通行证(有效期1年)入港,仅可以在双方约定线路、地点通行和停留。该类

5、通行证由员工、各驻港单位、货主等持车辆有效证件向相关二级单位办公室提出办证申请,由其负责办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临时出入车辆,如上级检查车、参观车、出租车、临时进港运送货物车辆等,持C类通行证入港,仅可以在指定线路、地点通行和停留。该类通行证由门卫负责登记发放并在车辆出港时收回。 第十六条 港区内车辆禁止超速、超载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出入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通行期间,通行证应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前方,以便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车辆在港期间违反港区管理规定或有异常行为时,司机必须做出合理解释,并出示相应的证件。对未能出示通行证的,由门卫报告港口公安机关处理;对有危害人身或港口设施安全的行

6、为,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港口公安机关进行扣查处理。 第十九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出港区要具备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危险品专用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第四节 货物进出港管理 第二十条 货物提货出港,由货物所在二级单位的货物管理部门出具货物出门证,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上注明的提货单位、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货主或口岸部门抽样货物凭货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抽样货物出门证或出库指令放行。货物出门证分外贸和内贸货物两大类,运载车辆进出港必须按规定走外贸或内贸通道。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出港外临租库场堆放,由货物所在二级单位的货

7、物管理部门提前向门卫提交书面通知,注明船名、货名、数量和作业起讫时间,由货物所在二级单位的仓库员填发货物出门证和货物交接小票,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和货物交接小票上注明的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货物交接小票随货同行,到达目的地后由货物管理部门收回。 第二十二条 货物在同一港区内各二级单位库场转栈堆放需通过港区大门时,由货物所在分公司的仓库员填发货物交接小票,经门卫检查货物交接小票上注明的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交接小票随货同行,到达目的地后由货物管理部门收回。 第二十三条 港区内各二级单位(含驻港其他单

8、位)的其它物资(含施工用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维修、拍卖或调用物资等)出港,按照属地负责审核原则,由物资所有单位向属地二级单位办公室提供书面申请,由该办公室审核后换发物资出门证,经门卫检查物资出门证上注明的货名、数量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外轮上的其它物资(非卸港货物)出门,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同时按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载货车辆进港加载或减载出港的,由门卫在车辆进港时做好登记,并填发有关凭证,作业完毕后,由各二级单位货物管理部门填发货物出门证,同时必须注明车上原有货物的名称及数量(作业前由管理人员检查),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上注明的提货单位、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

9、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 第二十五条 门卫值班室内由所属二级单位设置专用保管箱,门卫收到的货物出门证、物资出门证都必须投入该箱内,二级单位派人定期开箱取回核查和保管。 第五节 门卫管理 第二十六条 门卫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礼貌待人,确保人员与车辆进出港区井然有序。 第二十七条 A类车进出港区时门卫要敬礼放行; B类车进出港区时门卫要抽查放行;C类车进入港区时门卫要检查登记后发临时通行证放行,发放C类通行证时,要求驾驶人员留下有效证件,待其出港时,门卫要检查、收回临时通行证,并将证件交还。 第二十八条 门卫对无证进港人员要严格询查,确因工作需要进港的人员,要负责办理临

10、时进港通行证。 第六节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必须遵守港区安全、货运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行,按既定的作业方式和数量进行货物装卸。 第三十条 门卫代表集团公司对门岗实施管理,任何人进出港都应服从门卫的指挥,自觉出示相关的证件,不允许对门卫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冲击门岗。故意扰乱港口秩序的,移交港口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同意,不准在港区内摄像、摄影;非商检人员或货主,不准在港区内提取货物样品。一经发现,门卫及有关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滞留摄像、摄影器材或货物样品,交由港口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员长期进港证、车辆长期通行证

11、的使用方必须在证件到期前1个月提出续办或改办申请,逾期不得使用。在提出续办或改办申请的同时必须将原证交回原发证单位。证件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车辆通行证、人员通行证式样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确定提供,货物出门证、物资出门证、货物交接小票式样由集团公司业务部确定,由各有关单位印制,证件式样报港口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进港证件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过期无效。发证单位应当及时收缴或更换到期的进港证明。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与集团公司以往规定或各二级单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进出港管理办法(试行)(湛港安质20065 号)和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进出港管理补充规定(湛港安质200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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