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如何成为陷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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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招标如何成为陷阱 一些不诚信的招标人在招标前利用“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图纸”做足手脚,给投标人设置陷阱,骗取中标,这将严重损害社会公正。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作为中国建筑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在这几年的实践中已备受推崇。它不仅为整个行业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也给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了效率的提升。与以往实施了几十年的“工程计价管理模式”最大的不同点就是:量价分离。量由招标方依据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并提供给投标人;价则由投标人依据企业的自身情况、风险,对招标人给定的量单做出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工程量误差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则由投标方承担。但相当一批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

2、识差的业主,恰恰就利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的漏洞,违反建筑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预算控制价低于其成本价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漏算和少算实体工程消耗量,并且故意不发施工图给投标人核算,从而诱使投标人陷入其精密设置的圈套。“这场因隆宽公司隐瞒工程量而欲非法吞占巨额工程垫资款的官司所引发出的诸多问题,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四川正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智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如果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认为正智公司与重庆隆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宽公司”)所签订的招标合同有效的话,将是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中普遍存在“招标陷阱”的默许和纵容,同时也会引起整个建筑行业的质疑。2007年6

3、月12日,四川正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两份招标合同中标隆宽公司是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于2004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自贡市汇东路与汇兴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的开发权,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为“重庆商业步行街和农贸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商贸大厦”)。“商贸大厦”开发商隆宽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首先与原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建筑行

4、业称之为“阴合同”)。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但中兴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按照规定,中标后的中兴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直到开工前,隆宽公司才给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这便是隆宽公司精心设置的招标陷阱。按照工程量清单和隆宽公司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原中兴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施工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是隆宽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正智公司一位负责人介

5、绍当时施工单位找到了工程发包方隆宽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隆宽公司的董事长付隆宽对施工单位说:“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原中兴公司便相信了隆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承诺,严格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隆宽公司。由于隆宽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原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隆宽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中兴公司还有近百万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百万

6、现金也无法收回。为此,中兴公司找到隆宽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隆宽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隆宽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隆宽公司所提供给中兴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引发争议的判决原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2006年12月12日,原中兴公司(注:此后更名为“正智公司”)在与隆宽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自

7、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中兴公司与隆宽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同年12月25日,隆宽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双方的招投标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庭争议的首要焦点问题。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其谈判价格蹊跷地与中标价格一致。这一方面暴露了隆宽公司所设置的招标陷阱,另一方面

8、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注:司法鉴定已表明预算控制价低于成本价28.2%)。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自贡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正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

9、为有效合同。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就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认为其结算按工程清单关系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为固定单价合同,而非固定总价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按1977、85万元结算而应根据实体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发包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计算提供真实的清单工程量,并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对工程量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不承担量的审核责任。正智公司就不应该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所载明的工程量与按图施工后的工程量“量差”承担任何责任。而自贡中院对此则评议认为,既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就应该按照固定价格结算。2007年5月29日

10、,自贡中院对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正智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隆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又并未按有效情况下对该案的实体进行结算处理。正智公司坚决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能依法讨回工程款和涉案民工、材料商的血汗钱。一审判决的出台“背景”自贡中院一审判决书宣读的当时,60余名参加旁听的民工和材料商代表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此案判决是在行政干预和权钱交易的背景下做出的”,自贡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隆宽公司总经理付彬曾经在很多场合扬言,宁愿花500万在自贡打官司,花800万在省高院打官司,也不会给付正智公司的款子。就此说法,记者曾致电付彬和隆宽公司特别授权的律师,

11、要求予以核实,但他们均以“案件尚在审理中”为由,拒绝接受采访。事实证明,这是一起在自贡争议最大的造价纠纷案,但自贡中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前,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就直接由合议庭下达了判决书。据记者调查,中兴公司在起诉隆宽公司以后,便通过诉讼保全方式冻结了隆宽公司800多万元的银行账户,但自贡市委某领导出面,将隆宽公司交给国土局的1000多万元(不知道是什么资金),为该公司提供了反担保,让法院对隆宽公司800多万元账户进行了解冻。对以上说法和疑点,记者分别两次来到自贡中院和国土局,欲进行调查核实。自贡中院以“原告已经上诉,判决未生效”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而自贡国土局的这位领导则以“在基层检查工作、没有时间”为由予以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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