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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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 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以下是关于被告主体不 适格答辩状,欢迎阅读!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1】答辩人名称: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号法定代表人姓名:XX职务:XX答辩人因XX运输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及其XX分公司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民事责任由X

2、X有限公司承担。因此,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 案的被告。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 元,与事实不符。原告与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 约定,经XX有限公司XX运输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 币计算。原告为XX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元。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于202X年12月10日支付给XX运输有 限公司 3 万元租赁费。202X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XX

3、方 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XX方造成损失,由XX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XX运输有 限公司负责。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202X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 人*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 租金为*元(*元-*元-5000 元=*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 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 则。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 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 *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

4、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 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 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 3778 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 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

5、恳 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此致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二Oxx年XX月 XX 日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2】 起诉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审判实 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象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通常有三种情形:1、动员原告撤诉,之后再另行起诉;2、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法院不能主动干预。法院如采取这一方法,一

6、是违背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 ;二是 与法院民事审判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进行 审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 被告,就一定要让原告撤诉。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作出规定,在法 律无明文规定时,只有根据立法本意来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 题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 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 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

7、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 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 所以,原告起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 合起诉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通过审查,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 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

8、,义务人是否已 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 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 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 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笔者另认为,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 原则,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 诉。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 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

9、适格答辩状【3】答辩人(被告)陈大虎,男,汉族,1962年 4 月 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6,住东台市六巷 12 号。答辩人就中国银行东台支行诉本人借款纠纷一案的相关内容,答辩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东台支行尚未履行其所谓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 款合同。xxxx 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原告 虽然提供了一份 “零售贷款借款借据 ”的证据,但这份证据只能原告 打算贷款给被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该笔款项。如果原告真的贷款给被告,那原告的汇款凭证何在?二、原告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 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因需贷款,原告利用被告在贷款专业知识方面的

10、欠缺,在对 相关的程序略加解释后,便告知原告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一切交 由原告办理。被告为顺利拿到贷款,无奈只好答应原告的无理要求。 甚至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拿到相关合同的原件。 而原告诉被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 真实的意思表示:1、编号为xxxx年KQC字080号202X年4月2日签订的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简称信用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为甲方支付其购买凯迪 拉克 SRX 商品的款项”,事实上,被告的凯迪拉克轿车远在本合同签 订之前就已经购买,根本就不存在贷款买凯迪拉克轿车之说。2、编号为 xxxx 年昭明字 58

11、 号保证金质押担保确认函:该确 认函确认的是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为编号 为202X年QC字110号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而不是为信用卡合同提供 担保。还有该确认函的落款时间是202X年12月23日,说明昭明公司 的担保合同早于或等于这个时间,更早于信用卡合同202X年4月2 日的签订日期。试问,哪有担保合同早于主合同成立的?3、编号为昭明投资担保字第58 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 向书:该意向书也证实了昭明公司担保成立早于信用卡合同。4、NO.*-*零售贷款借款借据:首先,该收据载明“贷款 合同编号202X年QC字110号”,这说明该收据是个人手自用车消 费贷

12、款合同的收据,不是信用卡合同的收据,而这个收据的内容又与信用卡合同一致 这明显矛盾;其次,该借据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NO.*-*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不一致,原告第一次诉讼提 供的该借据上日期没有填写。这表明,该借据上的实际日期是202X年1月份后填写的,与现 载明的202X年4月7日不一致,原告明显造假。5、编号为xxxx年KQC080号中国银行股份公司个人贷款保证 合同:第一条载明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编号为202X年KQC字080 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编号为 202X 年 KQC 字 080 的个人消费 类汽车贷款合同,只有编号为202X年KQC字080的

13、信用卡合同。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诉被告而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 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三、即便原告履行了信用卡合同,也未完全履行完毕,原告违约 在先,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据被告从东台王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静公司)相关负责人 的得到的信息,王静公司只收到了中国银行27万元的汇款,与信用卡合同以及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原告按约将 34 万元 借款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明显不符。被告未将足额贷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违反了其所谓的信用卡 合同的约定,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再履行后续的义务。四、贷款的手续费明显过高,且该手续费应是贷款利息 的变相说法。在原告伪造的所谓的信用卡

14、合同,里面载明的手续费明显过高,34 万元的贷款,竟有*元的手续费,试问原告,这么高的手续费依 据何在?根据原被告当初的约定,贷款 34 万的利息为*元,原告之所以将利息说成是手续费, 完全是为了规避法律。除了*元的手续费,原告贷款给被告竟不再收取任何贷款利息 如果这*万不是贷款利息的话,就明显有悖常理。显而易见,这*元就是贷款利息或者说包含贷款利息,已经被 原告在贷款本金中扣除了。根据合同法第 200 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 算利息。”按照此规定,在原告没有足额履行给付贷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 只需要返还原告所给付的贷款并支付利息即可。综上,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原告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请人民法院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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