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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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监察规定建设工程(工程)劳动平安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建设工程(工程)劳动平安卫生监察规定已经 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条 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标准,保障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平安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工程)和引进的建 设工程(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矿山建设工程的平安卫生监察按矿山平安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公布

2、的矿山建设工程平安监督实施方法执行。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四条 建设工程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平安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 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工程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 动平安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 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平安卫 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工

3、程劳动平安卫生 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 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平安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 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 (或审批)劳动平安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 额内;(六)在组织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 的劳动平安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劳动平安卫生“三 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平安卫生

4、 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 的建设工程,原有劳动平安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 平安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平安卫生标准规 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工程 投产后其劳动平安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 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 平安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 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 劳动平安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三)对承当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平安卫生预 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二同时”规定的 具体

5、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平安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 有劳动平安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平安卫生方面 的规章制度;(五)建设工程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 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 设备的平安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平安卫生 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 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平安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 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平安卫生方面的改进 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七)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

6、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 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 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第七条 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 和预测该建设工程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 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平安卫生技术和管理 对策,作为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中劳动平安卫生设计和建 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 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以 外的有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当。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

7、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第八条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工程 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工程;(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 所的,建设工程;(四)大量生产成使用I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工程;(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者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工程;(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 没工程;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平安 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坦建设工程的劳动平安卫 生预评价工作。第十条 从事

8、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 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 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 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那么由劳动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 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工程中潜在 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 写入预评价报告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 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 术责任。其职责是:(一)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工程的劳 动平安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

9、为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平安 卫生专篇;(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平安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平安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 动平安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平安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 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平安卫生监察;(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坦建设工程

10、可行性研究、 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 “三同时”规定的情况;(二)根据国家劳动平安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平安卫生 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平安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 查)并批复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工程 劳动平安卫生专篇;(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验收 专题报告,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劳动平安卫生验收。对本 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 平安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当可行性研究、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 及

11、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五)在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 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平安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 意见;(六)在建设工程劳动平安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由劳动部负责;(二)其它建设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 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 工程工程职业平安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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