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监管煤矿瓦斯专项会诊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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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监管煤矿瓦斯专项会诊实施方案 地方监管煤矿瓦斯专项会诊实施方案 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多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做好全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县政府七月份安全例会安排部署,结合2021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35号文),县局决定开展瓦斯专项会诊,同时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

2、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围绕瓦斯治理“十四五”规划,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完善瓦斯防治相关制度措施,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推动瓦斯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平稳态势。 二、组织领导 县应急局成立瓦斯专项会诊工作领导组,对全县煤矿瓦斯专项会诊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研究解决会诊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及五人监管小组全体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

3、急局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王宏伟兼任,负责全县煤矿瓦斯专项会诊的日常工作。 三、会诊安排 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全县所有正常生产与建设的矿井。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四、开展方式 瓦斯专项会诊分三个阶段,采取煤矿自查自改、主体企业排查复查、县局全面督查检查的办法进行。 煤矿自查自改阶段 各煤矿要对照瓦斯专项会诊内容,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整方案,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主体企业排查和复查阶段 各主体企业在煤矿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所属煤矿

4、全面进行会诊,分管通风瓦斯的副总经理要亲自带队、亲自安排部署,以瓦斯灾害隐患排查为手段,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剖析、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制约未来煤矿安全生产的前瞻性问题,鲜明旗帜的提出整改措施,逐矿形成会诊报告。确保会诊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县局全面会诊阶段 县局会诊组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主体企业全程参与,对全县高瓦斯矿井自查自改、主体企业会诊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会同煤矿所属五人监管小组全面进行检查。其余低瓦斯矿井由所属五人监管小组进行会诊。对排查、整改不到位的矿井,要约谈主体企业总经理和煤矿负责人。 第一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企业:煤矿;

5、第二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企业:煤矿; 第三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企业:煤矿。 五、检查主要内容 瓦斯管理体系方面 1.煤矿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瓦斯防治责任管理体系,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2.煤矿是否建立健全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及调校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3.煤矿瓦斯防治机构是否健全,瓦斯检查工、抽采观测工、监控值班员、标校员、巡检工、主扇司机等工种配各数量是否充足,并持证上岗。 4.煤矿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费用是否按规定

6、提取和使用。 采掘部署方面 1.建设矿井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 2.煤矿是否根据煤层瓦斯赋存情况,科学安排采掘计划,确定回采产量和掘进进尺,实现“四量”平衡是否存在“抽、掘、采”失调现象,或失调后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现象。 3.煤矿编制年度采掘计划时,是否核定通风能力,编制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并经主体企业审查批复,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4.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 5.煤矿是否存在主体企业批准与矿井实际瓦斯治理能力和生产能力不符的产量、进尺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 通风管理方面 1.煤矿是否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

7、构造发育情况和顶底板岩性特征,合理优化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煤矿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设置有专用回风巷。 3.煤矿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采区未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前进行回采。 4.下山准备采区是否存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生产系统前掘进其他巷道,上山准备采区是否存在未超前至少两个区段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前开掘其他巷道。 5.矿井总风量及采掘工作面等各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或超风速组织生产,定期测风数据真实有效。 6.煤矿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风门、风墙、密闭等主要通风设施是否管理到位。 7.矿

8、井主要通风机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性能测试、定期切换运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反风演习,有总结报告。 8.高瓦斯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是否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9.局部通风主备机能力是否相同并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是否使用阻燃、抗静电材质的风筒,特别是抽采措施巷局部通风机是否能够实现“三专两闭锁”并能自动切换。 瓦斯管理方面 1.煤矿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参数测定仪器是否完好、操作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 2.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是否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鉴定,是否存在该升级不升级,降低等级管理的情况。 3.相邻

9、突出矿井的煤矿,是否严格按规定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 4.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未得到有效控制前不得组织生产,做到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5.煤矿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6.煤矿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7.煤矿是否按设置的瓦斯检查方案、图表开展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人员定位系统有迹可查。 8.煤矿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或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导致1个月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现象。 9.煤矿是否对采掘工作面瓦斯、一氧化碳

10、高出正常采掘状态下有害气体浓度周平均值一倍以上但未达到报警值浓度的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煤矿是否对井下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作业全面研判风险,并制定安全措施,做到风险变化早期识别研判,及时预警防范。 瓦斯抽采管理方面 1.矿井瓦斯抽采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是否满足瓦斯抽采的需要,实现分源抽采,编制瓦斯抽采能力核定报告,经主体企业审查批复。 2.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是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3.煤矿是否执行瓦斯抽采“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

11、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等抽采工艺,强化瓦斯抽采力度。 4.煤矿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及年度计划,抽采管网、钻场、钻孔等是否严格按设计施工,实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边采边抽、抽掘采平衡。 5.回采工作面是否根据瓦斯涌出量及涌出来源采用预抽、高位钻孔、闭墙插管、大孔径钻孔等多种抽采方法治理瓦斯,保证预抽时间及效果。 6.瓦斯抽采钻孔的长度、方位角、钻孔间距、有效抽采半径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瓦斯抽采钻孔工程质量管理是否制度完善、现场管控严格,是否实现钻孔轨迹还原技术,确保钻孔有效。 8.矿井是否配备有千米定向钻机、大孔径钻机等先进设备,进行区域提前预抽、采空区治理等,数量是否能满足矿井治理瓦斯的

12、需要。 9.下组煤延伸建设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新设计的抽采系统是否投入运行,否则不得施工建设。 10.瓦斯抽采管路是否取缔皮带和强度不达要求的材料作为抽采管路挡板。 11.瓦斯抽采管网是否与带电物体接触,有防止管路碰撞的措施;管路吊挂是否符合要求,设有接地极,钻孔、低洼地点等是否安装足够的放水器,必要时设置除渣器。 抽采达标及规划方面 1.矿井是否始终将瓦斯抽采作为瓦斯治理治本之策,推动瓦斯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重点在高瓦斯区域持续推进煤炭规划区、准各区及生产区实施“三区”联动式瓦斯抽采。 2.矿井是否应用地面钻井、井下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技术、卸压区域预抽技术加大区域瓦斯治理力度,实现瓦斯应抽

13、尽抽。 3.矿井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围绕“十四五”规划,按照瓦斯防治“精排一年,细排三年,规划五年”的要求,研究部署瓦斯防治和生产衔接工作,制定年度瓦斯抽采达标实施计划。 4.矿井是否根据规划做好瓦斯抽采达标计划、设计的实施工作,确定瓦斯抽采目标,明确责任人,制定考核办法,确保瓦斯抽采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5.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按照瓦斯抽采达标评判规定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基础条件是否能够真正达标,做到采掘前达标、采掘中动态达标、采掘结束后达标总结。 6.矿井是否充分利用瓦斯实验室测定瓦斯原始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是否能实现井下快速测定煤样瓦斯解析量、损失量、残存量,分析瓦斯基础

14、参数,为瓦斯抽采提供支撑。 7.矿井是否配各瓦斯抽采监控系统,是否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一氧化碳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8.煤矿回采工作面评价单元是否划分合理,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测点是否实现瓦斯抽采达标分单元评价,计量仪器是否准确。 9.矿井是否充分利用现有的瓦斯抽放综合参数测定仪,对总管、支管、钻场等地点各项参数定期观测和抽采效果调节,并结合人工观测与测定数据进行对照,为瓦斯抽采效果评判提供支撑性依据。 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分站、电源及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是否符合规定,数据能够实时上传。 2.煤矿安全监

15、控系统出现故障是否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是否存在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现象。 3.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瓦斯超限报警后是否能与人员定位、广播通讯系统联动。 4.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置地点调校、测试闭锁,其他传感器是否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调校周期是否超规定。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增加、修改、删除传感器测点时,是否经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操作,并记录备案。 6.煤矿瓦斯超限是否实行分级报警响应机制,是否实现瓦斯超限报警向相关管理人员手机发送预警信息功能。 7.煤矿瓦斯超限后是否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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