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题及回答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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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发布会各媒体记者提问问题1、我们注意到,2003年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南宁市的城市建成区,没有包含乡镇和农村。这次修订,南宁市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乡镇和农村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新条例予以规范。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乡镇和农村与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的最大不同是什么?(南宁日报提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答)答:这次修订,将原来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名称,修改为现在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城市建成区”调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这意味着我市将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清洁工程”的深入开展,我市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乡镇和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无法可依,制约了乡镇及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城市建成区”调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从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促进城乡一体化管理,使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出发,以更好地为城乡居民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使城乡居民共同享受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乡镇和村庄与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的最大不同是管理要求和标准不一样。条例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规定得较具体、较详细,标准也高

3、;而对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则以原则性、指导性规定为主,重点通过制定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指导等措施,提高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2、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哪些新亮点?(南国早报提问,市人大法制委回答)答:亮点之一是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对乡镇及农村容貌及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亮点之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由过去的城市建成区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使得各县及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亮点之三是根据权力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把原来由市一级行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调整为由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4、府各自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容貌及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3、条例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作了什么规定?如何保障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当代生活报提问,市法制办回答)答:关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结合我市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权力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把原来基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能这样一种比较集中的管理体制,调整为由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明的管理体制。关于如何保障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条例第六条和第四十

5、四条明确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农村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机制,协调解决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问题。4、条例对城市非主要街道按规划设置的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行为做了哪些规定?如何体现对小摊小贩“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南国早报提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回答)答:条例根据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要求,规定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早市、夜市摊点作出统筹规划。同时明确规定,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按规划设置应季瓜果销售和修(补)鞋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

6、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市民经营谋生、方便市民生活的的关注。5、条例在环卫设施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南宁晚报提问,市城市管理局回答)答: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

7、请并提交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6、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条例的具体落实?(南国早报,市城市管理局回答)答:一是加强条例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条例的内容,充分发动广大市民参与和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三是开展检查评比,促进工作落实。四是制定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突出以常态管理为主,突击整治与长期治理并重的方针,提高城市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8、。7、现在南宁市的施工工地很多,一些拉泥土的卡车经常在路上撒漏, 满路都是,此外,“牛皮癣”仍屡禁不止,条例对此有何规定?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市民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举报?(法治快报提问,市城市管理局回答)答:对于施工工地运输泥土的车辆撒漏泥土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车辆运输泥沙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遗撒、泄漏污染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期间,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对于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的问题。

9、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核心提示】 随地吐痰、便溺该如何处罚?城市道路两边的树木上能否晾晒衣物?怎么样维护南宁市的城市容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9月2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把城市、乡镇及村

10、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实,早于2003年南宁市就颁布了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城市市容环境的管理,但是,这部法规仅适用于南宁市的城市建成区,没有包含乡镇和农村。这次修订,南宁市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乡镇和农村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新条例予以规范。“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清洁工程的深入开展,南宁市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乡镇和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无法可依,制约了乡镇及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城市建成区调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使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

11、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出发,以更好地为城乡居民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新闻发布会上,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覃维志说,条例的拟定因地制宜,乡镇和村庄与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的最大不同是管理要求和标准不一样。条例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规定得较具体、较详细,标准也高;而对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则以原则性、指导性规定为主,重点通过制定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指导等措施,提高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亮点六:主街道不得跨门槛经营条例: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禁止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解读:跨门槛(窗)经营是指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南宁市的一些旧城区内很多临街店铺的面积都比较小,有的甚至是由住屋改造而成,不能满足商家营业的需要,许多商家的商品不得不摆放在店铺外,而为了招揽顾客,不少商家会将广告牌和灯箱摆放在门窗外,这样的经营行为既影响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又影响了人行道的通畅,因此,很有必要规范临街商铺的跨门槛(窗)经营行为。处罚: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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