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doc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58038718 上传时间:2023-12-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资条例相关问题综述.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工资条例相关事宜综述就工资条例相关事宜,根据网上相关资料,现将所涉问题综述如下:一、 工资立法发展过程工资条例自上世纪90年代即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2003年至2007年,工资条例进入调查论证阶段。2007年,负责起草工作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工资立法。2008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言人表示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形成,并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直到2009年底,工资条例的制订甚至一度停滞。2010年5月,工资条例重新为相关媒体提起,并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二、 工资条例出台的时间目前各媒体对工资条例出台的时间有

2、不同报道。主流的报道均称工资条例预计将年内出台。中国之声央广新闻5月19日报道:“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此种说法在2008年亦出现过。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称:“仍然乐观地预期,工资条例在年内出台基本上已经不再是悬念”。也有很多媒体对工资条例的出台日期并不乐观。财经网在2010年6月17日的报道称:“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由于人保部对工资条例的很多基本的问题在理论层面都还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因此工资条例年内难以出台。该人士称,人保部从提出制定工资条例,到现在还一直停留在确定思路的层面,目前还谈不上起

3、草具体的条文。”经济参考报对工资条例不能在年内出台的原因进行了如下报道:1、工资条例很难适应中国目前资强劳弱的现状。2、国有垄断企业的极力反对。垄断行业的央企认为他们的企业福利部分不应该计入到工资收入,否则纳税和社保缴纳的工资基数太大。3、相关配套措施不成熟。比如工资协商时,如不能直接采用集体协商,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其它平等协商共决的办法?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劳资双方谈不拢怎么办?不能罢工,又由谁来作最终裁决?三方协调机制能否参与其中?上述问题在工资条例草案中均未解决。三、 工资条例亮点之一工资协商制度劳动者一方是否实质上能够结成一体与用人单位形成有效的对抗一直被认为是我国

4、劳工保护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最大的差别。基于劳工之间的紧密结合,西方国家劳工现状一般是集体合同发达,而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则是趋于简单化:除工资、留任奖金、带薪年休假等与个人因素紧密相关的条款外,一般均由集体合同约定。早在2008年3月5日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温家宝即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事实上,2000年11月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便已经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根据该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

5、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但是,虽然上述规定在2000年即已颁布,但由于其效力层级低,且现实中劳资双方的

6、实力存在极大的不平等,故实际执行效果非常不理想。近段时间,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据相关报道,该条例将在今年九月份正式出台。目前的草案专门用一章18条的篇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条例规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当向工会提出,工会可以先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并将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成为协商代表,但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除外。协商代表的合法

7、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事项。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职工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要求企业调整工资。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应当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发生停工、怠工事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8、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资集体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能停工、怠工。根据此项规定,无异于剥夺了职工罢工的权利。此外,第三稿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第二稿将职工可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比例由此前的五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一。可见在向工资集体协商迈进的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利益均是被考虑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草案基础上渐渐对资方利益的强化。四、 工资条例亮点之

9、一同工同酬据报道,除工资协商制度外,同工同酬及相应的保障措施亦将写入工资条例。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在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对同工同酬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在第六十三条对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同工同酬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虽然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上述规定,但由于上述条款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且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导致其执行效果极不理想。尤其是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中,同工不同酬的情形非常普遍。并且,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报酬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但对于直接要求同工同酬的仲裁或诉讼,实践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一般均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因此,此次工资条例将主要针对同工同酬的具体操作事宜作出规定。但由于工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向社会公布,故该条例到底采取何方法以保证同工同酬的可操作性,目前还不知晓。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