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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2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9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1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12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36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7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39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6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8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第十七部分
2、 基金的信息披露60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68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9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0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1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2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73第二十五部分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93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前 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3、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4、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5、。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释 义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基金合同指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
6、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通知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发售公告指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7、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
8、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10、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
11、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12、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
13、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基金中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境外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ETF
14、,紧密跟踪金价走势,为投资者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黄金类金融工具。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一、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三、募集目标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