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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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辩摘要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间的关系微妙,许多学者尝试着加 以区分。笔者也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并认为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可支配对象的利益的载 体。广义上的权利对象包括权利客体,权利对象的其他部分是用以规定、说明和服务于权利 客体的。具有自在性和独立性的权利客体,是以权利对象为中介而与权利主体联系起来的。 权利的标的即为权利的目的,是权利人享有该项权利的理由。权利内容是指权利所包含的某 种社会生活利益。关键词权利客体 权利对象 权利标的 权利内容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很容易加以区别,前者为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权益的载体;后者 为权利或利益的享

2、有者和归属者。但是,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间的 区别就困难得多。学者之间的看法也很不一样。有学者认为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 权利内容意义相同。如郑玉波先生认为,“权利之客体有称为权利之对象者,有称为权利之 标的者(日本学者称为目的);亦有称为权利之内容者,用语虽殊,意义则无大异,故不可 互训,否则即发生以问答问之结果。”1学者胡长清则持不同的看法,“权利之客体,权利 之内容,权利之标的,权利之目的,权利之物体等术语,其区别如何,实为难解而有趣味之 问题。依余所信,上述各种术语,大体可以分为二类,即权利之客体与权利之对象为一类, 权利之内容、权利之标的、权利之目的、权利

3、之物体为一类。此之所谓权利之客体,则指前 者而言。”2欲弄清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区别以及存在 何种区别,首先非得清楚明白这四个概念各自的精确含义不可。一、权利客体关于权利客体的含义,学界存在诸种学说。其一,认为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支配对象利益的本体。如刘春堂先生认为,“所谓权 利之客体者,乃权利人依其权利所得支配之有形或无形社会利益之本体”。3其二,认为权利客体是权利内容(利益)之对象。如胡长清先生认为“,无论何种权利, 莫不以一定利益,为其权利之内容。为构成此内容,则必有一定之对象,例如物权,以一定 之物为其权利之对象。 此对象,即此所谓私权之客体。” 4史尚宽

4、先生也认为,“权利 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或目的, 为此内容或目的之成立所必要之一定对象, 为权利之客体。” 5李宜琛先生也认为,“权利之内容即为特定之利益,故就权利之实 质而言,不外为归属于各个权利主体之社会的利益之界限而已。权利标的(内容)之成 立,必须有一定之对象,是即所谓权利之客体。” 6其三,认为权利客体为与权利人相对的义务人。如李肇伟认为,“权利客体,乃义务主 体。通常称为义务能力人,责任能力人。权利客体一词,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言, 包括在法律上履行义务及负担责任资格之人。就狭义言,则仅指履行义务资格之人。” 7刘 清波也认为,“私权之客体者,乃属于私权主体之对象。

5、此对象即生活资料之存在,故物为 私权之客体,亦即标的也。 但债权之客体,为要求特定人之特定行为,故债权之客体为 债务人。亲权之客体,则为其相对之人。” 8其四,认为权利客体为法律关系所规范的对象即行为。如玛巴卡列娃认为,“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一定的作为(或对作为的抑制)、一定种类的 活动。” 9王涌也持此观点,“我们将权利关系所规范的对象视为权利的客体行为显然 是权利的客体,因为只有行为才是权利法律关系所规范的对象。总之,从逻辑的角度考 虑,我赞同奥斯丁的观点,行为是权利的客体”10其五,认为权利客体存在顺位或者层次。拉伦茨先生认为,权利客体使用于两种意义, 一是指支配

6、权或利用权的标的,此种狭义上的权利客体,称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 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权利和法律关系),为第二顺位的权利客 体。 11王泽鉴先生也认为,物、精神上的创造或权利作为权利支配的客体是第一阶层的权 利客体;权利、法律关系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是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 12笔者认为,人在法律关系中只能是主体而不能是客体,也就是说人本身不能作为交易的 对象。所以,第三种观点值得商榷。将权利客体界定为行为,那么现在通说认为权利客体有 物、给付、智慧财产等又该如何解释和说明?因此,第四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绝大多数 权利都具有处分性,所以拉伦茨等先生将权利主体可以通

7、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当作第 二顺位的客体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这仅具有逻辑上的意义。相比较而言,前两种观点较为 可采,但有待进一步加以明确界定。据此,笔者认为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可支配对象的利 益的载体。而且,权利本身乃至法律关系(如形成权的客体即为法律关系)也可以成为权利 的客体。二、权利对象欲明确权利对象的含义,我们首先必须知道对象的意义。亚里斯多德早在其范畴篇 中就谈到作为词义的最高的种的十个范畴:实体(本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 姿态、状况、动作、遭受。而且他明确指出,这十个范畴不是并列的,其中的“实体”范畴 高于其他一切范畴,是其他范畴的中心;其他范畴依附于实体而存在,

8、且是表述实体范畴的; 其他范畴变化时,实体范畴保持不变,实体范畴是变中的不变;其他九个范畴都是用以规定 和说明实体范畴的,即属于属性范畴。 13由此可知,实体范畴是一切属性范畴的基础。而 无论是实体范畴还是属性范畴,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对象。经院哲学将实体范畴称之为质 料对象,将属性范畴称之为型式对象;而实在论哲学则将实体范畴称之为客体。 14可见, 对象一词从广义上看是包括客体的。那么,权利主体的对象即权利对象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有关权利的本质有多种学说,如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等。但学界的通说为法力说。 15一切权利之中都有两种要素:一 种为利益要素;另一种要素是法律上之力,包括支配力、请求

9、力、形成力、抗辩力等。所以, 权利的对象就包括利益要素的对象和法律上之力的对象。利益的载体、本体或者对象,就是 权利的一种对象,它也是权利的客体;各种法律上之力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的对象。 由此可知,一种权利的对象可能不止一个。例如,物权的对象,从利益方面来说是动产或不 动产等财产利益,而从法律上之力即支配力而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债权的对象,从利益方 面来说是债务人的给付,而从法律上之力即请求力而言为债务人。人格权的对象既可为人格 也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因为绝大多数的权利都具有可以处分性,所以无论是物权、债权还 是人格权(仅指具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等,都可以作为权利的对象。由上述可以得出,

10、广义上的权利对象包括权利客体,权利对象中的实在范畴就是权利客 体。因此,作为主体可支配利益的载体的权利客体居于中心地位,它是权利对象的实在基础, 权利对象的其他部分是用以规定、说明和服务于权利客体的。具有自在性和独立性的权利客 体,是以权利对象为中介而与权利主体联系起来的。三、权利标的权利的标的与权利客体或权利对象等同的观点在学界是否已经成为通论。但是,笔者认 为还是有进一步澄清说明的必要。标的一词,在辞海里,意为鹄的、箭靶子,引申为目 标或努力的方向。16在现代汉语大词典里,标的意为箭靶,比喻目的或目标。17由 此可见,标的一词应当理解为目的或者目标。学者胡长清先生认为,法律行为之标的者,当

11、 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之事项也。18此处标的的含义即指目的。据此,笔者认为权利 的标的即为权利的目的,是权利人享有该项权利的理由。所以,权利的标的与权利的客体不 同,前者是权利的目的或目标,后者是权利主体可支配利益的载体。权利的标的也不同于标 的物,标的物是指标的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价金等财产。四、权利内容权利内容一词通常很好理解,即指权利所包含的某种社会生活利益。如史尚宽先生就认 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19参考文献1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 页。持同样观点的还 有王伯琦、李宜琛、刘春堂等人。2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

12、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152 页。3 刘春堂:判解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93年修订四版,第75 页。持同样观点的还 有王伯琦、郑玉波等人。4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152 页。5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48 页。6 李宜琛:民法总则国立编译馆1977年第7 版,第176页。7 李肇伟:法理学,国立编译馆 1979年第4 版,第 250 页。8 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9年版,第68 页。9 玛巴卡列娃等:国家和法的理论(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第449452页。转引自王勇飞编: 法学基础

13、理论参考资料第5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 98 1 年版,第 120121 页。10 王涌:权利的结构,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4 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 页。11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77378 页。12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205 页。13 参见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商务印书馆1997 年,第 2330页。陈波: 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5059 页。14 齐振海、袁贵仁主编:哲学中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年 版,第 116118 页。15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62 页。16 辞海中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2929页。17 王同义主编:现代汉语大词典,海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80 页。18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 页。19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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