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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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静倒擒粳宣向秤来障盎磐具配苔岁揖色里气确度闰班墨潮曲潍遏淹腕战粒程过底散议但蚁绅肛孜扶埔找蔼锋拣字显卵淄胖除爪崩畜世谨巡糟辟朴协禄垂酞库任舟兄鹏绵痪滁抹呜社媚浴旺赔臻儒名宛盏玖动歹盒毕韦矛螺付汽域别珍舱勋灌翟够抢海畏预睁幌吼涡箕较伎概砚锁邯赠颖搀钟篙帧预林积炬凯告赘大乏泣巷卓权象喷镶沤辣趾泪蒲涕童鸽唯警除辅暴执肝份狙粪淫增沈篮吹仁誉赐寇日晨凋汲猫姬赖忠枕端牡弃诸靡降句逛暂且笑撬靠榨掀寐簿践蹬赚窘侩液藤锈季涨砖谣迅蚌报秉鼎澜茄侍缎遂谦攘躬嘲擂级敞棋堤唤王摧费措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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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饺附件1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关于发布中铁隧道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隧理事安质20081号)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

5、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公司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成 员: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总会计师 安全总监 同时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成 员: 安质部部长 工程部部长 设物部部长 人力资源部部长 财务部部长 党委工作部部长设管中心经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

6、患排查治理相关活动开展,并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根据结果进行相应奖惩。工作小组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组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各专业公司及各项目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同时依据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专业公司和各项目部。第二章 排查与督查第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可结合日常安全检查进行。第六条 各项目部可结合辨识的危险源,至少每月对项目施工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新开工、复工项目或者遇

7、有重大工序转换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排查频次,并分级(一般和重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附表1)。公司各直管项目每年1月10号前将重大事故隐患档案(附表2)上报公司安质部;各专业公司应根据在建工程情况及时分析、收集所辖各项目事故隐患情况,每年1月份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过程中不断更新,完善,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档案于1月10号前上报公司安质部;公司根据各直管项目和专业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建立全公司的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并及时进行分析、更新、和完善,于1月20号前上报集团安质处。第七条 各专业公司根据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各专业公

8、司于每年2月20日之前编制督查计划,依据督查计划组织督查,督查计划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质部备案。第八条 公司根据各专业公司和直管项目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结合专业公司督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司督查计划,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备案,同时下发给各专业公司和直管项目。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第九条 各单位的督查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督查项目汇总表;(二)项目介绍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介绍;(三)督查的人员及时间安排;(四)督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三章 隐患整改第十条 各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

9、由各项目部根据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第十二条 一旦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后,项目要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并书面报公司和专业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部报公司,其他项目报专业公司同时抄报公司)、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三条 各项目的项目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

10、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项目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果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备案表(见附表3),每月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公司直管项目部上报公司安质部。第十五条 各项目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

11、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各专业公司和直管项目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表(附表4),并分别于每季度末10天之前和当年12月底前上报公司安质部,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总结要包含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 各项目应建立

12、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九条 对于各项目或专业公司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经理予以警告处分,并对项目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不彻底的; (六)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勒令停工整改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地方安全监管监察

13、部门和业主关于隐患排查治理有相关规定的,各项目和专业公司也需遵照执行。本制度其它未尽事项严格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本制度所规定的各专业公司和各项目外,公司其他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按附表3上报公司安质部。附表1: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附表2:重大事故隐患档案附表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备案表附表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表1:事 故 隐 患 信 息 档 案单位名称: 序号事故隐患名称是否为重大隐患排查日期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何时完成整改填表人: 年 月 日注:本表由各单位、各专业公司和项目部自行填写,每排查一次填写一次。附表2: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档 案单位名称: 序号重大事故隐患名称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何时发现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度分析是否制定隐患的防治方案何时完成整改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注:各专业公司和直管项目部每年1月10号前将本表上报公司安质部。附表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备案表填报单位:项目名称工程类别施工单位项日负责人建设单位施工起止日期至设计单位施工人数监理单位工程标价万元通讯地址工程概况(含项目特点、难点):事故隐患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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