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在惩罚与体罚之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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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解读在体罚与惩罚之间长期以来,在教育理论和实践中,许多教师对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怎样区分体罚与惩罚、教育是否需要惩罚等问题都存在模糊的认识。其结果,不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会导致教师对“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精神的尊重与工作责任心之间产生强烈的矛盾冲突和心理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对其职业的认同。因此,有必要弄清法律、规章对体罚的界定,正确应用惩罚教育,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执教。 一、有关法律、规章对“体罚”的规定 关于体罚,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接受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诸多条款,都涉及到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虐待和凌辱,这些条款包括第2、11、19、21、28、3238和40条;其中第19、

2、28和37条直接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有关。第19条要求所有的成员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37条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体罚。第28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方式,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公约的规定。中国政府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儿童的爱护和关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尊重,将保护儿童权利纳入法治轨道。 近些年来,我国还陆

3、续颁布了多部法律和文件,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文件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都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1)法律禁止教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体罚”与“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因此不能将体罚与伤害学生自尊心和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称心罚)视为等同,前者强调身体的损伤,后者偏重精神伤害;(3)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会视情节不同,承担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刑事责任。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对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等行为作了

5、原则规定,但却没有具体解释什么行为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客观上也使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对体罚、变相体罚产生模糊认识,这是导致有的教师继续体罚学生或不敢管学生,甚至放任学生、降低自己工作责任心等现象的原因之一。 面对这一实际,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做了一些注解。如现代汉语词典对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1教育大词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并对“变相体罚”做了列举性解释:“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2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一书的解释是:“体罚,即对学生身体的惩罚。变相体罚,即并不直接对学生

6、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以各种借口并以其他形式间接地对学生进行处罚。”3新世纪教师素养一书的解释是:“体罚是指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变相体罚是指罚站、罚跪、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4这些注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模糊解释,有利于对教育实践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认定。 二、正确区分体罚与惩罚 要正确理解“体罚”,必须把体罚与惩罚区分开来,绝不能把惩罚理解为体罚、把惩罚等同于

7、体罚。惩罚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出发点不同。惩罚是一种能促使学生吸取教训以更好地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是在学生身心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以尊重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为目的,对学生问题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的教育措施,能对学生起警戒和教育作用;体罚则是个别教师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破坏了教育的意义。第二,依据不同。前者实现的依据是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和班纪班规,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第三,性质不同。惩罚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行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是一种必要的合理合法的教育方法;体罚是一种触及皮肉或伤其筋骨、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恶意侵犯

8、,是违法行为。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并不等于禁止惩罚,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条款肯定了教师的惩罚权,教师惩罚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职能。但是教师不能滥用这种权利。教师的惩罚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选择的惩罚方式不仅要符合教育科学和儿童发展的规律性,而且还要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不能超越其法定的权限,要真正做到科学使用惩罚权与杜绝体罚行为相辅相成。 三、法律禁止“体罚”的意义 法律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

9、教师的教育水平、职业道德的问题。 首先,法律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为了保护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防止教育者滥用手中权力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人格污辱等。儿童由于其身心的柔弱性,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身心更容易受到伤害。体罚是以暴力的方式使儿童屈服于“强权”,不仅侵犯儿童权利,压制儿童的个性和民主意识的发展,而且给儿童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其中心理上的创伤尤其值得重视。同时,由于处于成长期的儿童其人格可塑性非常强,体罚会教给孩子以暴力和报复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容易诱发孩子的暴力行为和仇恨心理。因此,法律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对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法律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实际上也是对教师的法律意识、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发现,引发体罚行为的部分原因来源于教师,主要表现在:心理状况不佳的教师往往会通过体罚学生来宣泄自身的情绪;部分教师的职业素质低,教育方法和知识技能的欠缺导致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采取了不恰当的手段;部分教师法制观念的淡薄;应试教育导致了教育目标的严重偏离,等等。其中,传统的教育理念所形成的不平等的师生关系是导致体罚的深层原因。 因此,要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老师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执教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师德修养,提高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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