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合同范文集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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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试用期合同范文集合8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国家和本地劳动治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方法,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协商全都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上,有效期为 个月。 二、试用岗位依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 工作岗位。 三、试用岗位依据双方事先之商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 元,该项酬劳包括全部补贴在内。 四、甲方的根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展惩罚;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

2、制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五、乙方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一切公民权利;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对试用状况不满足,恳求辞职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标准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完毕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

3、用由甲方担当 %(90%),乙方担当 (10%);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试用期,乙方请长病假10天、事假超过7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打算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嘉奖;具有参加公司民主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正的卑视。 八、一般状况下,试用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4、: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试用期合同 篇2 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必需是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辞退不合格的职工的时候,肯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其进展考核、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否则,就必需担当连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新法新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增加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内工资标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法商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问题。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商定

5、试用期时需执行新的标准,而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商定工资或者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否则,就是无效条款,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需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向劳动者说明缘由,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陈文,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了多年车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商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并商定,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对陈文进展考核,产品达不到三级为不合格。4月1日,技术考核组对陈文的工作进展了考核,4月2号,技术

6、考核组得出考核结论:陈文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陈文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4月12日,公司做出打算:由于陈文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陈文对此打算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须连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文的主见,裁决公司须连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不明白,为何不能与在试用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在这个期间内,用人

7、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相互考察,以打算是否连续建立劳动关系。在商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担当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必需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终一天,对陈文进展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展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

8、,来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了。另外,劳动部(义贤律师)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便为之,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详细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详细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展明确界定。录用条件肯定要合法

9、、明确、详细,可操作。首先,切忌消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卑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方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当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当是共性和共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局部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当具备的根本条件。比方诚恳守信,在应聘的时候照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受等等。所谓共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别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方能符合企业聘请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

10、。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展明确。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聘请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展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洁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展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聘请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商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展具体商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展公示。比方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1、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根底之上。用人单位假如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需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依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展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到达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必需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展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

12、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展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需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展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完毕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打算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完毕后才对员工进展考核或者在试用期完毕后才将解除打算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试用期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

13、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中的“以上”“不满”,比方: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究竟能不能商定2个月,还是非要劳动合同期限1年零1天,试用期才能商定2个月?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可以商定为2个月,没必要商定为1年零1天。 用人单位与员工口头商定入职后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

14、,双方口头商定的试用期无效,视为双方未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必需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试用期必需缴纳社会保险。 重新入职单位或换岗的员工,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因此,重新入职单位或换岗的员工,不能再次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商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前,因员工试用不合格,公司经与员工协商全都,签定了变更协议,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试用期限变更为6个月。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也就是试用期能否合法延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

15、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期限和试用期限)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也属于再次商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书面商定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辞职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状况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用担当任何赔偿责任。(因此,这样的书面商定是无效的。) 没有商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商定试用期的,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的权利,而录用条件是要和试用期协作使用的,没有商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不办理转正手续怎么办?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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