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鉴证业务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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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附件: 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国家税务总局 二

2、七年二月二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四)承接所得

3、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

4、、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收入的审核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

5、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

6、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

7、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

9、的收入情况。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

10、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

11、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四)补贴收入的审核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

12、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

13、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六)投资收益的审核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

14、、“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3.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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