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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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筹划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筹划1、持有收益的规定持有收益是指税法对一般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持有

2、收益是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持有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2、处置收益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简称为处置收益。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上述规定表明,股权转让所得也即处置收益属于财产转让获得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须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

3、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被投资企业只有把留存收益分配给股东的,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在处置时投资企业应该享有但尚未分配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而不能确认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在投资企业转让股权之前将这部分留存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投资企业将这部分留存收益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税法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这样,必然导致这部分留存收益在转让环节被重复征税,增加投资企业的税收支出。3、纳税方案设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投资获得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区别对待,对持有收益作

4、为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处理,而处置收益必须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需要,通过选择协议生效或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也为股权投资转让业务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是先转让再分配,还是先分配后转让,不同的方式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企业的实际收益产生差异。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一部分处置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让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此外,企业股权转让时,除了利用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外,还有可以利用的其他筹划空间。例如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等。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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