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细则.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57460863 上传时间:2023-08-1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47.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细则.doc(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MJ08035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 报 细 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八年四月 一. 总则 1.1 为服务和指导人造板产品生产企业做好2008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8】138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人造板产品、2008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二. 申报产品范围2.1本细则适用于人造板产品,

2、包含的具体品种见下表:序号包含的产品品种需执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格型号1实木地板GB/T15036-2001(610910)(75125)(1518)等2实木复合地板GB/T18103-2000(610910)(75125)(1518)等3竹木地板GB/T20240-2006企业按标准规定填报4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18102-2000(610910)(75125)(815)等5胶合板GB/T 9846-200424401220(14、15、17、18)等6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GB/T15104-200624401220(14、15、17、18)等7中密度纤维板GB/T 11718-199

3、924401220(1.845)等8细木工板GB/T 5849-200624401220(14、15、17、18)等9刨花板GB/T4897-200324401220(430)等三. 申报条件 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7项条件: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2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3.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3.4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重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一次监督检查合格。3.5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1)实木地板年销售量达到100万平米

4、或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2)实木复合地板年销售量达到180万平米或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3)竹木地板年销售量达到100万平米或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4)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年销售量达到600万平米;(5)胶合板年销售量达到15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8亿元;(6)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年销售量达到5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7)中密度纤维板年销售量达到15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8)细木工板年销售量达到15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9)刨花板年销售量达到8万立方米或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3.6 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3.7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生产实

5、木地板和复合地板的企业必须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除竹木地板外的8个品种应获得生产许可证;中密度纤维板单线年产量大于5万立方米,不得采用湿法工艺,刨花板单线年产量大于3万立方米,符合环保要求。四 申报材料4.1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4.2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

6、p:/)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4.3 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制作申报材料,不得自行设计或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五. 申报时间5.1全国申报工作自2008年4月10日开始。申报企业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 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决定和初审意见。并于2008

7、年7月31日前将审查情况和企业申报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5.3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六. 申报要求6.1 如实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科学、准确。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企业故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6.2依法申报。免检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实施的一项扶优扶强政策,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法制性。免检工作始终坚持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给企业增加任何负担的基本原则。企业必须自觉严

8、格遵守有关免检工作规定,依法开展各项申报活动。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代理或参与申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免检审查和受理工作。欢迎申报企业对免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免检工作秩序。6.3按时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工作的时限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7月31日后,全国一律不再受理企业申报。七. 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7.1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免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企业可登陆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了解2008年免检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和最新动态。7.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本

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申报工作。各省免检工作机构及咨询电话请登陆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查询。7.3除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其他任何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免检工作,并不得借免检工作之名组织开展任何相关活动。 7.4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1.1申报企业名称 1.2 原免检证书编号(2005)国免字( )1.3企业机构代码2.1申报产品名称 2.2产品注册商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企 业 承 诺本企业恪守诚实守信,

10、坚持以质取胜,并郑重承诺:以下申报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违反,自愿放弃申报,并接受有关处理。 承诺人:(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一、企业基本信息1.1企业名称(全称)1.2 原免检证书编号(2005)国免字( ) 1.3组织机构代码1.4法定代表人1.5经济类型国有 集体 私营 联营 股份 港澳台资 外资 个体 合资 其他1.6企业地址 省(区、市) 市(地) 县邮政编码1.7免检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含区号)电子邮箱1.8企业组织结构情况(包括下属公司、控股公司及所占股份比例等)二、申报产品信息2.1申报产品名称2.2注册商标企业自主商标依法变更获得或经授权

11、使用的商标2.3申报产品包含的品种、规格型号及其生产方申报产品包括的品种申报产品的规格型号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1.2.3.(以下可继续增加)24获生产许可证情况获证产品获证日期生产许可证书号25获得认证情况获证产品获证日期认证证书号26产品执行标准27产品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关系 严于 等同于 低于28申报产品及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2.8.1申报产品年产量2.8.2申报产品年销售量2.8.3申报产品年产值(万元)2.8.4申报产品年出口创汇(万美元)2.8.5申报企业年利润额(万元)2.8.6申报企业年纳税额(万元)2.8.7申报企业在全国同行

12、业中的排名及数据来源排 名第 位数据来源2.8.8申报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及数据来源占有率占 %数据来源2.9比免检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仅供2005年已获免检企业填报)2.9.1销售量增长幅度(%)2.9.2销售额增长幅度(%)2.9.3利税增长幅度(%)210申报产品近年来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情况 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日期抽查组织单位承检机构检验报告文书号12123(以下可继续增加)三、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顺序依次附后)3.1企业及其产品的自我介绍 重新申报企业重点填报免检期间企业发展情况3.2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3 企业具有合法

13、使用商标3.4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3.5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3.6申报产品近年来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合格3.7企业达到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龙头地位3.8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3.9 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3.10该种产品需进行现场核查,请省局提供对该企业的现场核查意见(见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附件7)3.11所申报产品存在委托生产情况的,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规定的免检申报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申报产品不存在委托生产情况的,不用提供此项材料)四、审查意见(以下内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日期 年 月 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