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57457983 上传时间:2022-08-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三)清明节,放假(四)劳动节,放假(五)端午节,放假(六)中秋节,放假(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1天(农历清明当日);1天(5月1日);1天(农历端午当日);1天(农历中秋当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

2、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探亲假

3、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

4、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补充根据: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1981年3月26日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

5、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路费根据:(1981)财事字第55号一、职工探亲路费均按直线计算.二、年满五十周年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其间需要中转(如从广西到东北,需要在北京中转)并在当天或第二天转走的,可按连续乘车计算,报销硬席卧铺费.三、在自治区内乘轮船,报三等舱位费.四、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可包括民间船只,自行车,马车等.五、探亲途中在市内雇乘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可凭据

6、报销,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不能报销六、职工探亲期间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劳总薪字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婚假规定: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婚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

7、0)劳总薪字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注: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

8、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注: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晚婚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二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实施)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

9、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哺乳假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休假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5年6月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待遇:(1) 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2) 参加工作满15年不足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3) 建国后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4)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年休假25天;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