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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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养老保险制度一、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档案如何衔接?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的规定,劳动力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2.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

2、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息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日算起。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3. 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台账,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4. 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

3、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账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的使用问题,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即:职工调转前,使用调出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转当年及调转后,使用调入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二、公务员向企业流动,如何衔接养老保险关系?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障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1. 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

4、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

5、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2. 失业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3. 医疗保险

6、关系处理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部门政策进行调整。三、个体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四、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试用期间用人单

7、位需要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1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五、企业是否需要为待岗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养老保险费仍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六、“中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如何计算?1.基础养老金=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总

8、额/120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7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省统一规定的养老金计发系数职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综合性补贴假设1999年3月退休。1992年至1998年城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02、4523、6540、8144、9579、11019、12285元;19992年至1999年职工的缴费工资为1920(8个月)、3536、5680、8320、9060、10065、13289、6574元(3个月)。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0191101910065)+(1101995799060)+(110198144

9、8320)+(1101965405680)+(1101945233536)+(1101934021920)七、提前退休人员如何给付养老金?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提前退休的情况有四种:1.从事特种作业职工,如井下、高空等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符合条件的可提前5至10年退休。3.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4.1998-2000年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纺、织工种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10年且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已完成压锭任务的企业不可再据此办理提前退休。提

10、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第二章 医疗保险制度一、外派职工取得当地居民身份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根据2001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该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

11、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在被派往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二、外地办事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外机构员工应该在驻地办理参加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手续。三、病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如何确定?2005年6月,郭兴因病住院治疗,住院6个月。在住

12、院治疗期间,单位发给他病假工资。其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如何确定呢?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郭兴2005年的缴费工资依据2004年月平均工资确定;2006年的缴费工资依据2005年1-6月的工资和7-12月的病假工资确定。工伤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依据是伤残津贴。四、实行“三三制”企业的下岗职工,应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三制”原则是1998年我国政府针对下岗职工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即财政负担1/3、企业负担1/3、失业保险基金负担1/3的原则。实行“三三制”企业的下岗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基

13、本医疗保险费。五、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计算在病假期内?计算病假期时应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内。目前,我国法定节假日共10天,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六、职工患病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疾病医疗期?在疾病医疗期内,患病职工的生活费用来源于其最后工作的企业,患病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就是确定其疾病医疗期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是确定其疾病医疗期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

14、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15、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七、企业可以要求患病职工退职吗?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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