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57324996 上传时间:2023-11-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那么(1998年4月2日)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立审分开原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和我国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法律,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和来信来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一第一审立案程序第一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根本情况。(二)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书,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三)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提供

2、了必要的证据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是否合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等。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内提起,被告人根本情况及犯罪嫌疑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

3、四)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二条立案庭在审查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的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立案庭收到原告或者自诉人提交的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收据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承办人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第四条经立案庭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

4、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原告或者自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第五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该案审查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主管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该案审查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六条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决定是否立案,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七条决定立案后,交由内勤统一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费后,应当出具预收

5、单据五联,其中一联交付款人,一联附卷,另三联由财务和有关部门存查,于立案后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同时填写案件移送单,注明移交、立案日期,办理移交手续。审判庭对移送案件认为不属于本庭职责范围,应当及时提出,报主管院长决定。第八条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用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决定。原告超过期限不预交诉讼费,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准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九条审判庭审结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副本送交立案庭备案,并通知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缓交诉讼费的,到期后,承办案件的审

6、判人员应及时催促当事人交诉讼费用。第十条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应当本着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及时审判的原那么。城区人民法庭和县城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不设立案庭的到告诉申诉审判庭)统一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离所属基层人民法院较远的人民法庭,可由其直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由法庭庭长批准立案,立案后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案由、简要案情,诉讼费收取等情况告知所属的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并统一编立案号。第十一条人民法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和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人民法庭应当定期向所

7、属基层人民法院的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二第二审立案程序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后并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和缴费凭证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第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件卷宗等材料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一审卷宗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卷宗数量相符,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如:上诉状、辩论状、一审裁判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是否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等;(二)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三)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四)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主

8、体资格。诉讼代理人(有无委托书)代理上诉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其是否在原判中承当民事责任。(五)有无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或者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对缓、减、免交申请及不交诉讼费用的,立案庭应当参照本细那么第八条规定处理:(六)刑事案件应当移送的证据是否已随案移送。第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上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三日内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第二审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当日移送给有关审判庭。第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及时退回第

9、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第十七条审判庭审结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副本送交立案庭备案。诉讼费用的结算方法参照本细那么第九条办理。三审判监督立案程序第十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第十九条信访接待室对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注意查看身份证,是否本人申诉或再审申请,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书授权范围);(二)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认为有错误的法律文书

10、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需提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三)再审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四)是否根本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十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信访室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立案庭庭长审批后交立案庭审判人员调卷审查,审查的期限为十五日,复杂案件可延期到二十日,审查后须向庭长书面报告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庭长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对本院案件需立案再审的,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报主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批准;各审判业务庭决定的案件,由立案庭庭长批准。(二)对下级法院案件需要立案再审的,原那

11、么上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重大、疑难案件或不适合下级法院再审的,上级法院可以立案提审。立案提审的案件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三)决定本院再审,提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内勤及时登记,编号,填写案件移送单,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批准时间为立案时间。(四)经调卷审查,认为申诉人或者申请再审人的理由不成立的,由立案庭用书面通知书驳回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第二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的立案,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以下条件:(一)抗诉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抗诉的案件判决、裁定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抗诉案件是人民法院未

12、裁定再审的案件;(四)抗诉的案件不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案件;(五)抗诉由有权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六)必须提交抗诉书和有关抗诉材料。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抗诉案件,立案庭应予以立案登记,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案卷及抗诉书等有关材料退回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本院领导批示立案的,立案庭直接登记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只批示审查的,可以参照本细那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交由审判监督庭和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审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法律文书的副本送交立案庭备案。四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第二十五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以

13、下内容:(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属于法院执行的范围;(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必须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注意查看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书);(三)申请执行属于本院管辖;(四)申请执行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财物或行为;(五)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六)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个人申请执行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执行申请,立案庭计算执行费并通知交纳后,进行立案登记,编号、填写案件移送单,移送执行庭执行。执行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书面形式驳回申请。第二十七条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外地法院应出具委托函和有关申请执行的材料,经立案庭

14、登记后移送执行庭执行。五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来信来访工作应归口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明确专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第二十九条对群众来信要认真审阅,根据不同内容,及时准确地分类登记和转送。登记务求详细具体,准确地反映来信来访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记明来信来访人的姓名、收信时间,案件类别,案由,原审法院,原判时间,处理结果,编号,去向等。第三十条对来信来访分类处理:1、告诉来信、申诉、申请再审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登记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庭长审批后交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办理。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转有关法院处理并通知当事人与有关法院

15、联系。上级法院对反映告状无门的信件,还应责成有关法院慎重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2、属于催办案件的来信,移送本院承办该案的审判庭或有关法院处理。3、对非诉讼来信来访分别不同情况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该来信来访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联系。第三十一条对以下紧急或者重要的来信来访,应及时报送庭长审批或者呈送主管院长审批:l、正在发生的案情;2、矛盾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的;3、反映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4、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5、经复查维持原判后经常纠缠不休,骂人或打人,侵犯工作人员人身权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6、当事人请求确定管辖法院的;7、上级领导批示应立即转办或直接办理的;8、需进行必要调查或需向有关单位联系才能办理的(要做好调查笔录)。第三十二条重要信访应按号排列订卷归档,每年订卷一宗或数宗,内容应有:申诉状,再审申请书或来访记录,“重要信访摘报,工作记录或调查笔录,办理情况报告等。属转交下级法院办理的,还应有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情况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