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庆长假安全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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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国庆放假前安全主题班会参考提纲一、2012版学生手册修订文件学习新版学生手册共修订8个文件,重点学习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部分和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及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见附件)二、桂林理工大学法定节假日请假规定所有离校学生务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将书面请假条(写明离校原因、去向、离校期限、返校时间、外出联系方式等)交至年级辅导员处,由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确认请假信息后,根据情况予以审批。通过审批的同学找班长如实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情况登记表后,方可外出。所有同学未经批准,不准私自离校外出或离校不归,10月7日晚8:00前返回学校并找班长销假,各

2、班班长在晚9:00前上报班级同学返校情况。各位同学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逾期返校,却有特殊情况,必须跟辅导员请假。三、假期安全提示十一黄金周,市民及游客出行量大,街上人员混杂、道路交通拥堵,个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容易出现各类安全事故。各位同学务必安全警钟长鸣,如无特殊安排,尽量待在学校调整休息,确保渡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1、出行安全出游之前要规划旅行线路,合理安排每天的行程;密切关注公安、交通、旅游、气象等权威部门发出天气预报、旅游提示等,妥善选择安全的出游路线,做好应对恶劣天气、交通拥堵等情况的准备,并提前对出行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维护出游过程中,遵守各项交通法规,不参与、不组织、不乘坐“私

3、包车”,外出乘车时,遵守“四不”原则(即不搭乘“三证”不全的车辆、不搭乘超载的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老爷车”、不搭乘驾驶员有酒后、疲劳等问题的车辆)。出行时不无证驾驶车辆,不驾驶无牌无证车辆。2、旅游安全十一期间,在校学生不得私自组织旅游,从事各种形式的旅游中介、客运中介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野马”导游活动。外出旅游的同学要特别注意在旅游过程中保持通讯畅通,注意食品卫生与身体健康。旅游有时会经过一些危险区域景点,在危险区域,要尽量结伴而行,不要独自冒险前往。桂林是多雨地区,要特别注意外出游览时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的应急处理。旅游过程中还要警惕上当受骗,切忌轻易深交,随意透漏家庭信息,要预防旅游

4、陷阱,在正规旅行社办理相关旅游业务。3、宿舍安全假期宿舍人员较少,不离开宿舍的同学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特别要注意防盗防火,务必遵守各项宿舍安全管理条例,不私自外宿、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通宵上网等。学校以及学院将在假期期间加大宿舍检查力度,一经发现有学生违纪行为,将按照学生手册管理规定严肃处理。重要备注:艺术学院坚决杜绝以班级为单位自行组织的聚餐、召集私包车外出旅游、参加不合法旅行社等一切集体活动,假期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严格查处,严惩不贷。2012年国庆放假前安全主题班会签到表班 级: 开会时间: 年 月 日 班级学生总数: 参加会议人数: 缺席人数:

5、 主题班会主持人: 班长签名: 团支书签名: (注:签名时请务必按学号填写,本班未参加会议的同学由班长用红笔在其对应学号签名中标注出姓名,并务必在会后将会议内容转告缺席同学。)学号签名学号签名学号签名119372203832139422405234162442725438264492745102846112947123048133149143250153351163452173553183654班导师或辅导员签名及日期: 艺术学院班会记录专业班级:_ 主持人:_ 记录人:_召开时间:_年_月_日_ 召开地点:_参会情况:教师_人,学生_人,合计_人。参会教师:班会内容纪要: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

6、处分条例(修订内容)桂理工学20125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和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学生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无有效证件在校园内外驾驶机动车辆的。2、在校园内外驾驶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自行改装的燃油助力车的。3、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等情况下,仍在校园内外驾驶机动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车辆(含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的。4、在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等情况下,仍怂恿、教唆、诱使、强迫其驾驶机动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车辆(含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的。5、驾驶有动力装置车辆(含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或有其他不安全驾驶行为的。6、购买或在校园内存放无牌无证、证照不全、来历不明的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以及自行改装的燃油助力车等。7、组织或参与倒买倒卖无牌无证、证照不全、来历不明的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二)学生未经学校批准,组织或参与组织“私包车”等交通工具从事各种客货运输(含旅游)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或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

8、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在校园内不配合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非机动车证照等各种交通证照的。2、驾驶和骑行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行走和从事各种活动时,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交通指挥,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有其他违反交通法规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及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桂理工2012108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及用电安全的管理,保证热水供应系统和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杜绝浪费现象,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

9、规章和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后勤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热水及电的供应。热水供应时间为每天17:3021:30,如用水量较大,则以水箱的水用完为止;供电时间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应自觉爱护学校统一配备的水电设施,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对破坏水电设施的学生,后勤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热水供应系统和用电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和指导,致力于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在未

10、发生火灾时,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如有破坏消防设施者,一经查实,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和使用违规电器。违规电器包括: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炉、取暖器、电熨斗、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棒)、电火锅、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热毯、豆浆机、卷(直)发器、蓄电池式应急灯等。违者将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没收,同时对持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同一宿舍一学年内有三次以上被检查出违反本条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违规电器的,取消该宿舍全体成员当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第六条 带入公寓并允许使用的电器必须是国家认可的标有“C

11、CC”认证的合格产品。禁止在公寓区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生产日期)电器产品、伪劣电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因使用不合格电器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使用者负全部责任。第七条 严禁擅自拆卸公寓楼内的各类电器设备、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者按照损坏公共财物行为处理,并根据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第八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特别是从电风扇或厕所灯头处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沿床边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将其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化妆品等易燃物品。电源线不得悬空接驳,严禁将电源线缠绕

12、在床头、椅子等部位。违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 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宿舍成员离开宿舍须关闭电灯、电扇,断开所有用电器的电源。第十条 公寓配套电器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公寓楼值班室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因擅自修理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由当事人负责。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学生公寓内的消防和供水设施、用电安全情况,各宿舍成员要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对蓄意阻挠检查、攻击检查人员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所有因违规使用电器或使用电器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者,由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一切逃避

13、用水、用电准确计量的行为均属于偷盗行为。凡逃避用水、用电准确计量的,后勤和学生管理部门将对责任人(集体)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城市供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一)责任人能提供准确的用量数据的,按相应收费标准价格的1-5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二)责任人不能提供准确用量数据的,按所在楼栋每生平均一个月用量的1-5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第十四条 一切损坏水电设施的行为均属于破坏公物行为。对损坏水电设施者,按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损坏水电设施的损失赔偿金额由后勤部门依据被损设施市场重置价确定。第十五

14、条 责任认定由学校职能部门组成责任认定小组对责任进行认定。第一序列认定为责任当事人;第二序列认定为责任当事集体,即如责任个人无法认定时,由该宿舍成员集体承担责任。一旦认定,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集体)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以上条款处以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引起火灾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者,除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全部承担,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学生公寓使用者。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学工、保卫部门联合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及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桂理工学201130号)同时废止。安全警示案例交通事故:1、2011年11月9日下午, 2011级学生董某与同班同学卜某骑摩托车去阳朔游玩,返程途中在白沙镇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董某锁骨骨折,卜某轻微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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