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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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女工李某,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李某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觉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局部组织分别送外院进展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1984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某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当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展病理检查,报告分别

2、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局部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某消失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病症。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赐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对症治疗,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法律 训练网 李某出院后,曾几次消失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病症,在天津某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屡次找医院交涉,要求院方担当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丢失甲状腺功能,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展了鉴定,经分析认为:“为抢救治疗

3、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托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展了争论,认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所以,*了鉴定结论,于1990年8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及其天津市

4、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处理较为简单县城意义重大,特向人民法院请示。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4日做出复函:“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本精神是全都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该案详细状况,妥当处理。”此外,法院还带李某到设在上海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讨论

5、所进展了鉴定,结论为:“上诉人李某目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距判决最近(1996年7月9日)的医学诊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除补偿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依据劳动爱护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分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李某12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养分费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费用,应由天津医科某医院赔偿。但考虑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医院担当医药费用的90%为宜。1996年8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

6、审判决:一、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原判。二、天津医科某医院赔偿李某自1984年10月到1996年7月医药费的90%及陪伴费、养分费、误工损失费,计218023.14元。三、天津医科某医院赔偿李新荣今后20年医药费用的90%及陪伴费、养分费、误工损失费,计356304元。再加上其他有关费用,共计万余元。上述费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李新荣。 评析 本案判决后在各方面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胜诉了的李某仍旧觉得将赔偿计算到今后20年,扣除10%医药费以及没有考虑精神损失是不妥的。不过,她还是盼望判决能早日执行。主要责任人杨医生,现虽已调离了该院,但根据医院的规定,他要担当赔偿额的非常之一。他认为:“病人入

7、院时生命受到威逼,我们依据病理报告施行了手术错在哪里?我切除不是正常甲状腺,而是异位的腺瘤组织。”他盼望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案重新鉴定。天津市医科某医院对判决感到极为震动,除对鉴定存有异议外,对判决结果不服。医院提出,目前医院效益不好,全院一千多名职工只拿90%的工资,故而恳求法院的执行部门暂缓执行,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纵观本案,抛开鉴定中的偏颇不谈,仅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两点看法:其一,该案本是因当事人李某对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关于这类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问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本案一开头就不应当由法院受理。其二,针对该案,人民法院特地复函指示:“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该案详细状况,妥当处理”。而该案二审法院判决中的赔偿工程及数额仅依据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二法只字未提,这有悖于人民法院应三法兼顾的指示精神,否则,就不会消失如今这种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无异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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