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学习点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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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学习点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根据省地税局劳务税处2010年调研工作安排,由厦门市地税局牵头,福州市地税局、莆田市地税局共同参与,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研。2010年11月23日在厦门召开专题政策研讨会,省地税局劳务税处、福州地税局和莆田地税局税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省地税局叶木凯副局长到会指导。现就研讨会议纪要如下: 相关政策 新闻公告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纪要 一、关于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2、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四条规定,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 (一)凡贷款合同(或合约,下同)已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对没有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陈萍生点评:原财税2002182号(已废止)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

3、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按照2009年1月1日新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新实施细则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

4、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福建地税的会议纪要,实际上恢复执行了原财税2002182号政策规定。 二、关于转让股票营业税问题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对个人转让股票按照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暂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转让股票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计算营业税的买入价: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

5、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三)单位或者个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陈萍生点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只有金融企业从事该项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009年新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6、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于上述规定是指所有纳税人,不再局限于金融企业,因此,税务机关认为除金融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是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的纳税人。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除个人以外,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的单位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也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买卖股票的单位较多,福建地

7、税认为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考虑到取得股票的方式很多,有原非流通限售股(大小非)、新股限售股、在二级市场打新股或买卖股票等,会议就股票买入价划分为三种情况予以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厦门地税后来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形式对外发布,值得借鉴,我们希望江西地税也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 三、关于金融机构代客理财营业税问题 金融机构代客理财,凡是以其自身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凡是以单位客户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单位客户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

8、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 陈萍生点评:目前,金融机构代客理财的业务越来越多,许多单位都有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如何征收营业税,一致存在不同的看法。因为单位和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仅仅是到期兑付利息,许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认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实际上,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率收益,不是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他是购买者将资金交付他人(金融机构或其他受托人)代为理财的一种行为,理财人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获得的收益,然后再分配给购买人的一种理财活动。 福建地税会议纪要将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从理财主体角度划分为两种形式:金融机构自身名义理财和客户名义理财。前者按按金融保险业金融

9、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后者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四、关

10、于金融商品转让发生正负差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的规定,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研讨会会议纪要(2007年12月6日)第四条,对金融商品转让发生的正负差营业税政策作出补充规定:即同年度同类金融商品转让发生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对抵,不同类金融商品转让发生的正负差不能对抵。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发生的正负差,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陈萍生点评: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

11、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因2003年的文件没有再提出按四大类划分对抵,所以福建地税为了消除不同理解,再次明确应按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不同类金融商品转让发生的正负差不能对抵。 五、其他问题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征收营业税。 陈萍生点评:赣地税函2012144号规定,单位和个人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对

12、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购买金融企业债券的,不征收营业税。那么,各级政府单位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呢? 债券利息收入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

13、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对没有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债券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代理服务,如代收代付水电费等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 陈萍生点评: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4、 (三)集团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将资金存在集团所属财务中心(或财务公司)并领取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仍按省地税局2007年12月6日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处理,即集团企业中子公司把资金存在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从财务中心取得非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利息的,应按非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陈萍生点评: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集团公司与集团成员企业子公司之间的统借统还行为可

15、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

16、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关政策浙地税一200071号、浙国税流200014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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