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运行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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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运行制度解析 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运行制度解析 1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基本特征1.1专业性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部门,其内容不但涉及法律技术也涉及经济学知识,更有甚者甚至需要深入研究工商业的实际操作并了解相关的信息。所以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组成人员需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就决定其准入的高门槛,另外其人员也必须具有广泛的分布,不仅要求是法律专业,还需要有包含法律、贸易、工商产业等专业人员的加入。这是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最基本要求。1.2独立性独立性为司法机关的基本性质之一,作为反垄断准司法机关,采取与现代法律制度中心的法院(司法)相接近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案件,理所当然也应该具有独立性。其独

2、立性的含义包括三方面:一是指它们在执行职务时,不受其他机关或者首长的干涉;二是其组成人员的身份受法律保障,无法定事由不能违背其本身意愿而被免职;三是指他们在执行职务时保持高度的中立,不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涉。1.3权威性如前所述,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决定了它必然具有权威性,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专业性决定了它应该受到人们尊重,而其独立性则决定了它作出的判断会受到人们普遍认同和遵守。不但如此,从各国的制度设计看也为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一方面,反垄断准司法机关成员的任命规格都比较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5名委员的地位非常崇高,其任免需先经参议院推荐和批准最终再由总统

3、任命。这种任命方式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的任命方式基本相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需由首相提名并须经国会同意,委员长的任免还要由天皇亲自任命,如此设计,其目的无外乎也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不过是为了突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的权威性。其他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成员的任命和美日差不多,规格稍微低一点的也至少是由部长任命。另外,其职权设置也体现了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反垄断的准司法机关可以裁决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罚款,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甚至有权拆解大企业,以恢复竞争环境。 作文 /zuowen/ 2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静态运行机制2.1委员会制机关全世界的反垄断机关都会以委员会制

4、的形式出现。委员会制则以集体负责制为主,此点有别于传统的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这也是由于准司法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司法职能,为了更加契合司法的属性,则采用委员会制更为合理。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印度的竞争委员会,南非的竞争委员会等。2.2类法庭似审理仔细研究准司法的运行我们会发现:法庭式的审理是最能体现准司法司法的表层特征的。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行政法官,用法庭审理的方式处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且还享有举证、质证等权利。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一共五人,设委员长一人,其他四人均具有法学和经济学的专业学识,当符合公共利益时(禁止垄

5、断法第49条)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就事件开始审判程序。当事人也均拥有诉讼中的各种权利,而作为诉方的审查官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开审判、回避、第三人和保证金制度也均与普通审判类似。印度由竞争委员会下设裁判庭,调查机构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调查之后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裁判庭由其裁判,被告人可以出庭,法庭裁判以多数决形式作出。被告人有委托代理人和律师出庭、申辩,提出反对证据的权利。南非的竞争法庭处理案件的方式也是类似。 2.3准司法性裁决反垄断准司法机关所做的裁决深刻反映了该制度的准司法本质,美国和日本的准司法机关所做的裁决与普通法院一审判决的效率基本相同,美国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直至联邦最高法院。日本的上

6、诉法院是东京高等法院,最终可上诉至最高法院。而印度的竞争委员会的裁决是例外,并无法院一审判决的效力,但对该裁决提起诉讼的受诉法院确是印度最高法院。由此可见,在反垄断实施上,国外的准司法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连接的基础就是准司法机关具有司法效力的裁决。3反垄断法的动态运行机制3.1调查在实践中,很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的,例如串通投标等,要想成功,都得依赖其隐秘性。再如价格歧视,也需要有一定的隐蔽性,最好就是在受害人没有意识到价格歧视的存在时就更容易进行。因此反垄断法执行机构需要被赋予足够的权力去调查这些隐蔽行为,在事前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可以对某些产业进行调查,即使这

7、种调查仅仅是基于一种怀疑。另外,为了保护各公司免予来自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干扰。对这种调查权也应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设计反垄断调查权力机制时要求一方面要发现违法,另一方面还必须保护商业社会的独立与自由。 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例,在提出指控前的调查阶段,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要求有关人员接受调查,其调查内容包括:主动收集,编制调查相关的商业信息。可以调查相关的个人、合伙人、公司组织的经营活动。但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银行以及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被排除在外,即便如此,委员会也可以调查和上述机构相关的个人、合伙人、公司与其他合伙人、公司之间的关系。在收到总统

8、、参众两院任何一个部门的指示时,也可以调查某一公司违法反托拉斯法的事实。3.2控诉准司法机构作为公主体可自行发起诉讼。日本禁止垄断法第45条第4款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有违反本法规定的事实或垄断状态发生时,可依照职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与行业主管当局的关系上,公正交易委员会有义务向主管该行业的大臣通知有关垄断状态的情况,该大臣可以向公正交易委员会陈述意见。在美国反垄断机构可以对行业进行经济研究,研究的成果可以成为其发起诉讼的依据。3.3审判准司法机构在调查完成后,认为相对人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就可以对当事人提出指控,开始审判程序。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日本的劝告制度,即在日本当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时

9、,公正交易委员会会先劝告违法者采取排除措施,倘若行为人服从劝告则不用进入审判程序,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劝告内容做出劝告判决;如违法者不服从劝告,则开始审判,经过审判的程序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判判决。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提出补救措施的,如该措施妥当,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可根据相对人的建议进行内容相同的判决。在美国,当联邦贸易委员会向有关当事人发出、送达起诉状和庭审通知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如同庭审一般听取相关当事人的辩护,最后做出判决。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大多数方面都如同一个审判庭一样行事。有一些受到严格限制的辩护程序主要由委员会的指控和当事人的回答构成。3.4对判决的上诉为了使当事

10、人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保护,防止其权利被侵害时得不到救济,如若对反垄断法的准司法机构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例如在日本如果对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专属管辖)。法院将重新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最终作出取消或维持公正交易委员会判决的决定。在美国,上诉程序具有特殊性,联邦贸易委员会兼有审判和上诉双重职能,倘若当事人对联邦贸易委员会之下行政法官的判决不服的,且这种不服是对事实调查结果和适用法律的结论不服的则可将该决定上诉至联邦贸易委员会,由委员会再次审核事实和法律,听取双方的口头辩论,最后做出最终裁决。倘若对

11、委员会的裁决还不服的还可上诉至相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可最终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毕业 4结论研究国外反垄断准司法机关的运作机制及其原理,可以为构建中国本土的反垄断机制提供必要的借鉴。使之成为我国反垄断的执行机制的改造提供理论支持,并且可以拓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范围,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研究还有助于在反垄断法实施领域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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