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鞋类检验监管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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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鞋类检验监管工作程序 1.适用范围:1.1本程序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口鞋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检验工作依据 检验工作依据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列入目录表内的进出口商品,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未制定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下述法规和标准可能被修订和增补,在使用中应以最新版本为准。2、鞋类商品有关的国家总局文件要求 1)出口鞋类检验管理办法(国检检1992210号) 2)关于对出口欧盟有关产品实施有害偶氮染料抽查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78号) 3)关于提高鞋类检验

2、人员素质,加强出口把关的通知(国检检199990号)3、鞋类商品有关的检验标准、规程和其他依据。我国现行的鞋类商品检验方法标准1)SN/T1309.1-2003 鞋类检验规程 鞋类检验抽样规程2)SN/T1309.2-2003 鞋类检验规程 皮鞋检验规程3)SN/T1309.3-2003 鞋类检验规程 塑料鞋检验规程4)SN/T1309.4-2003 鞋类检验规程 胶鞋检验规程5)SN/T1309.5-2003 鞋类检验规程 运动鞋检验规程6)SN/T1309.6-2003 鞋类检验规程 室内鞋检验规程7)SN/T1309.7-2003 鞋类检验规程 布鞋检验规程8)GB/T3903.3-19

3、95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外观检验方法4、国外涉及鞋类的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的技术法规。报检审单 1、报检单填写要求 报检单证的填写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且商品名称填写规范,HS编码选择准确。 2、报检时须提供的单证 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2)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单或经营单位的验收合格证明。 3)涉及进口国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的,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应项目的检测报告。 4)进口经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其他应提供的单证。 3、报检审单工作要求和注意点 (1)报检审单工作要求 1)应审查报检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

4、,是否证证相符。对不符合规定的报检单证,应及时要求报检人更正或补充,或退检务部门; 2)通过审单掌握报检商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明确检验依据,确定检验方式。 (2)报检审单工作注意点 1)审核报检鞋类商品HS编码填写是否准确,确认该报检批商品是否涉及进口国(或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审核有关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3)审核合同、信用证是否有特殊质量要求。包装及储运(1)包装分为小包装和大包装,小包装应标明产品代号、尺码等,大包装可分为纸箱和木箱两种,纸箱要求不起层,不露瓦楞,木箱包装要求不能有旧板、朽板、虫板等,并要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货号、箱号、毛重、净重、体积等。(2)运输和保管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暴晒、雨淋和受潮。不能在露天存放,存放离地面和墙200mm以上,避免化学物品及腐蚀性物品接触。库存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实施检验出口鞋类商品实行产地检验和异地口岸查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产地检验分为自验和共同检验,口岸查验分为验证和核查货证。进口鞋类商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验分为自验和共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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