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统计制度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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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统计制度12篇【第1篇】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及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发生道路行车安全死亡事故后,公

2、司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 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

3、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

4、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事故快报表。 2. 事故调查报告。 3.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 事故认定书。 5.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 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2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为减少事故的发生,吸取教训防范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全体员工要认真遵守。 一、公司员工在发生事故时一定要及时向公司汇报不得隐瞒 二、值班员接到事故报案后立即做好事故记录工作,并按要求登记在册。 三、公司安全科在发生事故时必须尽快

5、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得同时也要认真查证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在发生事故处理完毕后,公司要召开事故分析会,要求全体员工参加。由事故当事人做事后陈述,安全科对事故起因进行分析,提醒广大员工注意。 五、针对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事故公司会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做事故报告根据其事故原因找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 六、安全科每月底做好本月的事故报告,并以粘贴画形式挂在公司显眼处,引起广大员工重视。 七、根据事故发生所得到的经验,安全科要查找出原先制度上的漏洞,及时进行修改。 八、公司事故分析会全体员工必须到场,无故不到者要进行处罚并单独对其进行事故分析。 【第3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6、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

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120报告,同时立即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

8、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运管所、交警、安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及时报告企业或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停班学习,直至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企业根据事故大小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术科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9、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公司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技术科主要实施

10、,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赔偿调解、伤员救治、善后处理补偿调解、财产赔偿、保险索赔等工作,并组织好人员做好善后工作,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整个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力争杜绝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2、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查勘情况和事故经过、车检报告等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图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内容分析: (1)驾驶员违章因素:无证驾驶、开带病车、疏忽大意、强行超车、占线行驶、超时疲劳驾驶等。 (2)气候因素:洪水、大雾、暴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弯、路滑、路面不平、

11、摆摊堆物、路面狭窄等。 (4)机械因素:制动、转向、传动、轮胎、灯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机动车因素:违章搭载乘车、抢机动车道、行人横穿等。 4、事故发生后要认真进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和教育有关责任人,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收集相关资料:事故原因分析资料、切实可行的措施、驾驶员写的事故经过和检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和处罚凭证等,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建立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档案,上报相关上级和主管部门。每起事故认真登记,处理情况认真记录,建立事故处理台帐。 6、对发生的事故无死人情况的,由安全部门处理,报公

12、司备案;发生的事故有死人情况的,必须召开现场会,公司要派人参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地、现场施救、调解赔偿、终结必须要有登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索赔终结书、财产索赔依据、伤员的治疗病历、发票、出院证明等有关重要资料必须做好复印备份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同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汲取教训,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保证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8、肇事驾驶员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外,还必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客观的事故经过,作出深刻的检查。 9、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确保人员、措施、

13、时间、资金“四落实”。 10、根据调查情况及事故认定书,按照事故大小和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4篇】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0634号),制定本报表制度,拟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从而

14、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运营中因安全问题引发的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 四、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五、本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若其为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若其为较大事故,应填

15、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若其为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应立即上报至当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港口行政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总之,港口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并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季度后10日前将统计期(即上季度)内本辖区发生的港口生产伤亡事故情况汇总,以报表形式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超过每季度后10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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