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讲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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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四讲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1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1Z302040合同的履行1Z3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1Z302042掌握抗辩权1Z302043掌握代位权IZ302044了解撤销权1Z302050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Z3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1Z3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2、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

3、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私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4、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

5、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

6、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合同法笫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

7、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lZ3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一、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从而满是当事人的不同需要;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目的,而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根据条

8、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2)该条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合同法第45条规定:“

9、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再结合前述例子,若承包人通过编造材料或者行贿等非法手段使该工程施工获得“杯”奖,则虽然生效条件成就,发包人可以承包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为由而拒绝履行额外付款20万元的特别约定。二、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合同

10、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实施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1Z302040合同的履行 合同得以履行是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利于合同顺利履行的情况。为了规范合同的履行,合同法对履行合同作出了规定。既包括合同履行

11、的原则性规定,对合同的履行给予了一般性指导;也包括对各种特殊情形下的合同履行的规定,以便保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合同得以履行。合同法也赋予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即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掌握这三格权利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lZ30204l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12、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减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

13、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日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

14、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65条:“笫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如果没有向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却要向合同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举例: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

15、,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然而,由于某些当事人因合同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事物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出现欠缺某些条款或者条款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1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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