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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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行纲要全面推动依法行政的指引思想和目的:指引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目的:十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等。基本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3、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5、履行行政执法责任

2、制。提高结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提高结识,加强领导(行政首长、部门首长第一负责人);明确责任,严肃纪律(五年有规划,年年有安排,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二、国务院有关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察和测试。3、加大公务员录取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完善规范性文献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献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献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建立规范性文献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

3、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献清理工作。三、国务院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项研讨班。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的清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年、规范性文献一般每隔年清理一次,清理成果要向社会发布。健全推动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动依法行政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四、行政惩罚法.2(一)行政惩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4、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行政惩罚。行政惩罚的设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多种行政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5、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种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行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行政惩罚的管辖和合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

6、上罚款的行政惩罚。不予惩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守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惩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她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其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

7、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如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一千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三)一般程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状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状况,作出行政惩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行政惩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较重的行政惩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行政惩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决定书。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背法

8、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惩罚的种类和根据;4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惩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惩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四)听证程序: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五)行政惩罚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

9、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诉讼法198.4.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与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后裁

10、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解决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档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1、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化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献。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

12、、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懂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备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合法理

13、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调解。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觉得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

14、行政行为基本相似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回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六、行政复议法1.29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觉得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觉得需要停

15、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觉得其规定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七、国家补偿法.4.29第十二条规定补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规定、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补偿祈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她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补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补偿祈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阐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补偿祈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偿祈求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补偿义务机关决定补偿的,应当制作补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补偿祈求人。补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补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补偿祈求人,并阐明不予补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补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与否补偿的决定,补偿祈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补偿义务机关采用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补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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