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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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合同编号:_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_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_(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并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

2、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抽检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和禁用的其他物品。(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

3、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_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除外)。(三)特约经销品

4、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当从本市定点的屠宰场或批发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单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查检后方可上市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或报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

5、返还复检费用)。(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_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或押金。第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抽检、管理义务,给

6、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不合法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元。(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教育;2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

7、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6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或押金;7收取违约金;8暂停营业_天;9单方解除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附则甲方选定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

8、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以及双方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乙方(签章)_住所:_住所:_ 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号:_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联系地址:_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其他通讯方式:_其他通讯方式:_合同签订日期:_年_月_日JH买卖合同扩展阅读农副产品买卖合同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出卖人:县乡村村民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

9、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

10、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包装物由卖(买)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实行送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出

11、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实行代运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出卖人送货或出卖人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买受人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合同应明确约定:()验收期限;()验收手段;()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在验收中

12、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货款结算办法出卖人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第四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买受人仍然需要的,以及出卖人逾期交货而买受人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出卖人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买受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受人不再需要的,由出卖人自行处理,并向买受人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

13、违约金。出卖人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出卖人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出卖人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出卖人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出卖人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

14、到的,出卖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买受人应代出卖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出卖人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要求预付定金的,出卖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实行送货或代运的,出卖人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做出处理(买卖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出卖人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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