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退股协议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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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股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本协议于年 月 日签订甲乙丙三方合伙投资成立美丽雅有限投资公司;地点: , 于 年 月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并开业经营, 经营主为甲方, 现经甲乙丙三方清算后共同确认: 公司总投资为 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丙方投资万元) ,债权为元,负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1 、乙、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一人经营;2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须付清乙、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担保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

2、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乙、丙方无关。4 、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股款。5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6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甲方:乙方:丙方:担保人:月篇二:退股协议书退股协议承诺书前引: 川湘小厨 为双方合伙开办的餐厅, 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由 方接受独立经营,其合伙人 选择退出股份。 以下条款是在赋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经双方同意达成的相关协议,双方必须遵从。第一条:合伙人信息合伙人 1 :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合伙人

3、2 :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 身份证号码第二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 合伙人 1( 姓名 ) 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合伙人 2( 姓名 )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第三条:交接盘点及承诺情况1. 干货仓库盘点库存金额约为: 元;酒水仓库盘点库存约为: 元。方应付退出股份人 方退出股份,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 此次 2. 的金额为(人民币计算) (大写: )元。3. 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 方给予退股金额 (大写 )元 , 期限要求 。4.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 中间人 ( 或公证员 ) 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

4、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 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 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合伙人及中间人各执一份,直到退出股份方拿到现金为止,拿到现金后返还此协议书给经营方合伙人签字1 : ,指纹印: 合伙人签字2 : ,指纹印: 中间人签字3 : , 指纹印: 生效日期: 年_ 月 日篇三: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2007 )赣中民一初字第29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焕柏,男。委托代理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5、权。被告陈昌有,男。委托代理人陈昌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曾焕柏与被告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理。 原告曾焕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珍、 被告陈昌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终 结。原告曾焕柏诉称: 1996 年 12 月,原、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茅坪钨钼矿,何利人、陈财生先后退伙。 2003 年何利人以合伙清算为由,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 帐目清算时间到 2002 年 12 月。 何利人、 陈财生退伙后,郭跃升加

6、入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郭跃升加入合伙时投入资金500 万元(被告收取) 。 1999 年10 月 21 日,原、被告退出合伙,郭跃升补偿原、被告股金各 4666666.70 元(均由被告收取) 。 2004 年陈财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股金,法院作出了判决,并已履行,四人合伙帐务已清算完毕。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帐没有清算,原告几十次要求清算,但被告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清算。去年12 月双方虽然清算了一次,但仍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经营茅坪矿应得款1626641.54 元及利息,利息从合伙终止时起(即退股给郭跃升之日起) ,按9%o利率计算。还有债权1928648.5

7、2元仍属共有,另有应付款976111.90 元(实际已不需要支付)共同承担。被告陈昌有辩称:原告称被告应支付给其1626641.54 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与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期间,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 1998 年 7 月 16 日退股后,由于 矿财务未能及时进行合伙财务清算,被告考虑多年的交往,临时安排原告做些事务。被告后与郭跃升合伙经营时, 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 被告同意原告再次进行合伙, 但其合伙股金在1998 年 12 月 30 日前,不足70 万元,由矿财务人员入帐时间为准(临时借用货款除外) ,原告的股金严重不足。 原告的投资股金需矿财务人员签收并由被告确认才

8、能认可, 否则不能认定为股金。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及时出资(大部分资金由被告出资) ,理应由被告收回原出资股金(并非郭跃升的补偿款项) 。同时,原告在 1999 年 10 月 21 日至 25 日在被告处借领了1203456元,2001年5月27日原告签字认可,不能说 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 4送裸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曾焕柏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入伙协议、收条 2 张,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原名郭成琅)入伙资金500 万元, 包括郭耀升交的流动资金100 万元。被告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二份、第三份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

9、以确认。被告对第 1 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合伙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二、陈昌有收条4 张、合伙清算结果一份、贷款转让协议一份、借据一份、工行转帐归还 249.8 万元凭证一份,退股协议一份,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支付原被告股金及合伙收入计币 9867041.55 元。被告第一份证据中 400 万元的收条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余三张收条均持有异议,对 28 万多元、 7.9 万元、2300 元的收条的三性均有异议,我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是我写的,但不是我收的款,他提供的是复印件,这三张收条的原件在我这匣锲

10、诩涞目魉?515711.05 元应由原合伙人共同承里,退回给我了,这是临时收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 2 、 3、 4、5、 6 份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 1、崇义县法院( 1999)崇民初字第161 号判决书(2003 )赣中立终字第22 号裁定书,2、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证明因为( 1999 ) 崇民初字第161 号判决书已生效, 该判决认定中关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合法, 有效。 依据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证明原告依据该报告制作的表四、 表五所列数据真实, 合法。 被告对证据 1 的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 2 的三性均持有

11、异议,本院认为, 该报告已为生效( 1999)崇民初字第161 号判决所确认,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认定。四、 1、崇义县法院( 2003 ) 崇民一 (杨) 初字第 34 号判决书,2、 资金用途说明书, 3、 执行 ( 2003 ) 崇民一 (杨)初字第 34 号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证明在陈昌有收取郭耀升股金数目中, 曾焕柏支取 1203456 元,曾焕柏代陈昌有支付给陈财生20 万元,陈财生欠合伙企业145785.31 元已由陈昌有收回。被告对证据 1、 2 均不持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 3 的真实性、 合法性不持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确认,对执行

12、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20 万元要有陈财生的签字收条才能证明,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陈财生收到了 20 万元。五、曾焕柏费用支出票据,证明曾焕柏支出金额为155252.41 元,证明曾焕柏至今还承担银行利息,所以陈昌有应对欠款承担9利率的利息。被告对证据中的 137409.29 元以及1 万多元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其它票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六、 2002 年 3 月 24日的会议纪要, 证明陈昌有应该上交利润 2 万元, 陈昌有要求承担经贸大厦的亏损是没有道理的。被告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 被告在庭审中已确认该会议纪要上是其签

13、名,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确认。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证书,证明陈昌有租赁茅坪钨矿。2、协议书,证明陈昌有、曾焕柏、郭成琅合伙协议。3 、崇义县茅坪钨钼矿变更租赁人退股协议书,证明三人合伙退伙协议。 4 、贷款转让协议,证明三方转贷协议。 5、 1998 年 7月 16 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股东退股协议书,证明曾焕柏、日股东退股协议(崇义县茅坪钨钼矿承租股东会议协议27 月 7 年 1998 、 6 何利人退股协议。 决定) ,证明何利人退股协议。 7、 1999 年 1 月 1 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退股协议,证明陈财生退股协议。8、会议记录,证

14、明陈财生、何利人退股的会议记录。9 、支付款证明,证明曾焕柏已取款 1203456 元。 10、清算说明,证明 631635.56 元已剔除。 11、说明,证明631635.56 元可作费用支付。12、收条,证明2 万元已交水电局款与何雪昌的往来有关。13 、股东往来余额表,证明各股东往来余额。 14、利润表,证明经营期间的利润。15、资产负债表,证明经营期间的负债情况。16、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证明应收应付款的明细帐。17 、货币资金明细表,证明财务人员现金和现金余额。 18 、单据明细表,证明各股东交有关单据到审计的部分明细表。 19 、 99 年 9 月 15 日会议记录,证明退股的处理意

15、见。20 、借条,何利人借王礼芳款,证明何利人借王礼芳款并支取该款。 21、 曾焕柏借款及往来帐,证明曾焕柏已认可借款和往来帐的相关证据。 22 、 电费分期付款合同及进帐单, 证明 99 年 4 月 20 日前欠电费34.4 万元和已交部分电费。 23、收条,证明交电费、付工行、农行利息等。24 、工行短期借款合同,证明借款200 万元。 25 、利息单据,证明借款及支付利息。26 、收条,证明支付陈国琅、刘云款项。 27、支付 1999 年 1 月 1 日到 10 月 21 日工行、农行利息,证明工行、农行利息。 28、支付 1999 年 1 月 1 日 10 月 21 日农信社利息,证明支付农信社利息。29 、支付个体集资借款利息,证明个人集资及借款利息。30 、支付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证明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 31 、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32、支付相关费用, 证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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