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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15年7月目 录一、财务管理制度二、差旅费报销规定三、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四、发票管理办法五、现金管理办法六、行政财务报销规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特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落实和完成董事会所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是处理公司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分支机构所从事的各类经济活动。第三条 公司由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其权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
2、度;组织、领导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公司的财务关系;负责审签公司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办法;组织研究决定公司重大的财务活动;按规定签批重大的费用开支。第四条 公司实行财务经理负责制,其职权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协助公司总经理室组织指导和推动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工作,检查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参与公司重大财务活动和决策;受公司总经理室的委托,督促、检查各分支机构的财会工作。第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本部并汇总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3、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各种内部报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以稳健经营为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最优组合;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确保各项业务开支的需要,不断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制定合理的财务政策,调动各分支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客户信任度,以实现最多利润为最终目标。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向领导反映财
4、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按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分解下达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按季汇总、考核、分析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第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款,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九条 各级财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责条例以及公司各种财务规章制度,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运用第十条 公司资金包括公司的资本金、营业保证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及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第十二条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可按税后利润的10%
5、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提取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或者转增资本金。经股东大会决议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按股东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25%。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第十三条 公司资金运用本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重大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6、后执行。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经纪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第十五条 现金的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现金库存量,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1、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应日清月结,定期盘点(至少每一星期盘点一次)现金,检查现金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量是否相符。不得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2、现金出纳业务应严格职责分工,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职务,坚持帐款分管的原则。空白收据
7、、发票和其他收付凭证等应妥善保管。3、现金收付凭证,除应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经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方为有效。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所列付款内容和金额不得涂改,否则视同无效。超过结算起点的收付款项,应采取转帐方式结算。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资金原则上应存放在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2、公司一切财务支出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外,原则上均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办理结算。3、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其各张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室主管财务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4
8、、对银行支票应严格管理,特殊情况需借用支票的,应注明该支票的最高限额;公司职工必须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后,方可借领支票,一般应在5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和支票核销手续。5、对代交的保费、代收的各项保险赔款,应按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管理规定,设置专门帐户和明细帐,并于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解付。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款项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解付。第十七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1、公司对应收帐款应实行分类核算,并加强催收工作,确保早日收回资金。因此,应收帐款应逐项登记,准确反映其增减情况。2、公司对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营业费用。实际发生的坏帐准备损失
9、,凡符合有关条件,报经批准后,可冲减坏帐准备金,但同时应继续保留对债权的求偿权,即“帐销案存”;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第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家具、工具等,对价值较小(10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分期摊入营业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1、购
10、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实际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第二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各级公司应责成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档案,设卡管理,每年6月下旬及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经公司经理室批准后,财务部门方能按营业外收入或支出进行帐务处理。盘盈的
11、固定资产应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照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和过失人及保险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后,应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也可采用待摊的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3%,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通讯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汽车折旧年限为6年,电子计算机折旧年限为3年。第五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房
12、屋使用权等。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3、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无形资产摊销时按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平均摊销,无规定期限的按十年期限平均摊销。第二十五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原有固定资产进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等。开办费可自公司营业之日起分五年摊入成本
1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长短的原则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期限分期摊销。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成本费用,实行计划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主管财务负责人审定成本费用管理履行情况,定期研究成本费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善成本费用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核算,监督控制各项费用支出,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支出。对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营
14、业收入的9掌握使用,对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掌握使用。第二十八条 营业费用核算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全防卫费、印刷费、邮电费、保险费、招待费、宣传费、外事费、公杂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修理费、租赁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劳动保护费、审计费、绿化费、董事会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2、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3、被收没的财物,支付的滞纳
15、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5、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第三十条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按季编制成本分析报告。第三十一条 营业费用的控制与管理1、营业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要编制年度和季度费用支出计划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统一汇总平衡,并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下达给各单位,作为控制支出、考核业务的依据。2、公司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制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报经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实施。3、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按计划严格控制支出,确应需要必须调整计划的,必须及时报告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报公司总经理室批准。第七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二条 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险经纪收入、咨询费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各类存款的利息收入。保险经纪收入指公司按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收取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