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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1 为加强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的采购及招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电投河南分公司发电企业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依据河南分公司对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结合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操作行为。招投标应以技术、质量、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和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
2、争。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法人和组织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3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同级监察、审计、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14 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投标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接受监督。 1.5 企业外委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权限
3、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各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的招标,也可以委托进行项目招标工作。按隶属关系接受上级单位委托进行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招标过程原始文件记录必须确保完整齐全并归档备查、接受监督。 1.6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本细则所称生产工程,是指对发电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设施进行的维修、大修、技术改造工程。生产工程的招投标,包括生产工程项目中的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咨询、设备物资采购和大件运输等项目的招投标。 1.7 计划经
4、营部是招投标管理的归口部门。 1.71凡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外委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土建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加工、安装等项目。 3)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 4)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及物品的购进。 5)涉及安全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市场零星采购的除外)。 6)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依招标程序办理的项目。 1.7.2.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格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勘测
5、、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上级委托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2.1 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生产及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工作。招投标领导小组需报分公司备案。 2.2 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2.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2.22负责组织编制、审定招标有关文件。 2.23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分公司委托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等有关材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2.24负责审定工程项目标底。 2.25负责组织权限内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
6、建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 2.26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3 计划经营部的职责是: 2.3.1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分公司规定,制定公司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2.3.2组建并管理公司系统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评标专家库。 2.3.3组织权限内和分公司委托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招标评标工作,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决定招标形式,审查决定招标代理机构。 2.3.4负责招标组织权限内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招标结果的审核,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2.3.5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
7、 2.3.6负责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1 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1.1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权限、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1.2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2 招标人在招标权限内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报上级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3.3 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3.3.1.项目已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3.3.2.已下达了项目计划书。 3.3.3.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 3.3.4.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8、4 项目计划下达后,公司应将工程项目招标计划安排表报送分公司招标办,工程项目招标前,应提前向分公司提出招标申请,并按分公司生产工程招标程序进行。 3.5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须经上级招标主管单位同意,所邀请的投标人名单须按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招标办核准。 3.6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3.7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3.7.1招标人在招标权限内确定招标方式,委托招标需报上级招标办备案,邀请招标须经上级招标主管单位同意,所邀请的投标人名单须
9、按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招标办核准。 3.7.2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7.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7.4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并发售招标文件。 3.7.5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依据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结果报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或上级招标主管单位审定。 3.7.6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3.7.7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3.7.8招标会议前三天,确认投标单位,不能参加投标的购买标书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原因,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推迟招标会,联系其他符合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10、 3.7.9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7.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3.7.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3.7.12组织公开开标,召开评标会,集中审查投标文件。 3.7.13组织专家评标,分别提出商务组、技术组评标报告,向领导小组推荐中标人顺序。由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汇总评标报告。 3.7.14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上级招标主管部门备案。 3.7.15由上级委托进行的项目招标,预中标人推荐意见和评标报告应报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由其确定中标结果。 3.7.16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3.7.17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
11、面合同。 3.8.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3.8.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3.8. 2招标依据。 3.8. 3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工期和资金来源。 3.8. 4招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 3.8. 5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 3.8. 6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 3.8. 7其他事项。 3.9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3.9 .1招标须知: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和工程规模,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
12、标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9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9 .3投标报价的要求。 3.9 .4技术规范书: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3.9 .5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3.9 .6合同主要条款: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承保金额约定、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试运和验收,奖励和赔偿等。 3.10 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
13、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1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3.12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同于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
14、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 3.13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他人投标。 3.14 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设有标底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可作为评标定标的参考。 4.1 招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对于简单项目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即在投标文件中包含第二十六条要求的资格审查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4.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4.2.1资格
15、审查申请书。 4.2.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4.2.3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装备等。 4.2.4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项目的情况,质量情况,同类工程业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 4.2.5正在执行的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 4.2.6其他相关内容。 4.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 4.3.1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4.3.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4.3.3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3.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3.5填报的内容严重失实。 4.4. 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4.4.1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4.4.2具体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