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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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二一年【】月【】日1目 录序 言1第一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2其次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发起人的出资3第四条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5第五条 股份公司筹建事宜5第六条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6第七条 发起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9第八条 违约责任10第九条 生效、文本及其他112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发起人于2010年【】月【】日在北京市签署:(1)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居处:【】法定代表人:【】(2)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资产”)居处:【】法定代表人:【】(3)*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2、简称“*投资”)居处:【】法定代表人:【】(4)中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居处:【】 法定代表人:【】(以上任何单独一方称为“一方”,合称“各方”、“各发起人”或“全体发起人”)序 言鉴于: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与中国资产、*投资、*控股拟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并以设立后的股份公司为主体,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交易。2、为组建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拟以货币作为出资;中国资产以货币及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

3、资以货币作为出资;*控股以货币作为出资;依据各自的出资数额取得相应数量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为了确定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明确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所涉及的重大事项等,各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1.1 各方同意以发起人之身份,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1.2 股份公司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1.3 股份公司的居处为:北京市*区*大街*号1.4 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股份公司董事长1.5 股份公司的中文全称及居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4、的内容为准。1.6 股份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份公司担当责任,并按所持股份比例共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其次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2.1 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为:【】。2.2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第三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发起人的出资3.1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且在股份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为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无论

5、以何种方式出资认购,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份均为每股面值为一元的人民币一般股。3.2 各发起人同意溢价认购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各发起人认购该等股份的每股价格及出资折股比例均应一样,即各发起人的出资均依据*%的比例进行折股认购股份公司股份。3.3 集团公司拟以货币作为出资,中国资产以货币及其持有的*有限公司、*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以货币作为出资,*控股以货币作为出资,各方依据各自的出资数额经折股后认购的股份数量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如下: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量所占比例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计 100%各方

6、同意,各方出资额、折股认购股份数量、认购的股份数量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且在股份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数额为准。3.4 发起人用于折股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资产或现金超过所折股本的部分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3.5各方同意,各发起人上述出资中的货币出资部分,应足额存入股份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验资账户,作为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首次出资,各方的上述出资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各发起人上述出资中的非货币出资部分,应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六个月内,刚好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并办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各方一样同意,本条上述分期出资支配并不影响各发起人依据第3.3条规定的持股比例在股份公

7、司中享有股东权利(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四条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4.1 股份公司设股东大会,为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确定股份公司重大事项。4.2 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依据股份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确定。4.3 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人。监事会负责对股份公司的经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4.4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详细职权及议事规则由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第五条 股份公司筹建事宜5.1 中国资产、*投资和*控股在此一样同意托付并授权集团公司,且集团公司同意接受托付和

8、授权,代表各发起人办理股份公司筹建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联络和协调各发起人相关事宜、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并签署有关协议、支配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股份公司验资等工作、起草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编制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有关申报文件、获得全部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和同意。办理上述事宜涉及到的须要中国资产、*投资和*控股出具的各项文件,相关各方应刚好予以出具。5.2 中国资产、*投资和*控股在此承诺:为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其将在获得集团公司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供应一切合理及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其有关资料和信息,签署应由其签署的有关文件。5.3 在股份公司

9、成立之前,未经全体发起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股份公司开立的验资账户提取全部或部分股款。上述股款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在上述账户中产生的孳息,由该股款的出资人享有。在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各方应依据集团公司的通知刚好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以通过关于股份公司筹办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审核、非货币资产作价的审核)以及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报告、审议通过股份公司章程、选举股份公司董事和监事等决议。5.4 在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各方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法刚好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领取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5 为筹办股份公司之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包

10、括但不限于聘请有关中介机构的费用),由集团公司先行垫付,待股份公司设立后计入股份公司开办费用;如股份公司未能设立,则由各发起人按认购股份比例担当。5.6 鉴于集团公司已于2015年3月起开展股份公司设立的各项筹备工作,全体发起人特此同意和确认集团公司已经开展的各项筹备工作。第六条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6.1 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6.1.1 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和数额认购并取得股份公司股份;6.1.2 有权就股份公司筹备和设立的重大事项提出看法和建议,当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看法;6.1.3 当其他发起人违约并因此而使守约方遭遇损失时,有权要求从违约方获得赔偿;6.1.

11、4 出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并依据拟认购的股份公司股份享有及行使表决权;6.1.5 缴付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后,假如股份公司并非由于各发起人的缘由而不能设立,有权要求返还其依据第3.5条规定汇入特地的独立账户的出资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即使股份公司不能设立,但此前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仍应按本协议第七条担当违约责任;6.1.6 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股份公司章程,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提议、召集、主持、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依据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2)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和监事;(3)了解股份公司的经

12、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依据其所持股份公司股份从股份公司获得股息和红利;(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公司股份;(6)股份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据其所持股份公司股份参与股份公司剩余财产的安排;(7)查阅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6.2 发起人担当如下义务:6.2.1 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和数额认缴对股份公司的出资;6.2.2 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而使其他发起人遭遇损失时,违约方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6.2.3 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股份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担当连

13、带责任;6.2.4 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股份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失的发起人应对股份公司担当赔偿责任;6.2.5 刚好供应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或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供应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条件和便利;6.2.6 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股份公司章程,担当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章、股份公司章程,以及本协议;(2)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退股;(3)未依据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担当连带责任;(4)发觉作为设立股份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14、股份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担当连带责任;(5)其依本协议所认购的股份公司股份为发起人股份,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股份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6.3 尽管本协议有其他规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各发起人在此一样同意:以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评估结果作为集团公司和中国资产对股份公司出资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日的期间内,因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归集团公司、中国资产全部,详细方式由集团公司、中国资产与股份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规定;因出现亏损而削减的净资产,应由集团公司、中国资产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6.4 各发起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一方发起人不得以股份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在未获得其他各发起人的书面授权前,也不得以其他各发起人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七条 发起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7.1 每一发起人分别向其他发起人声明如下: 7.1.1 其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充分的权利和行为实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7.1.2 本协议已经其依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和适当的内部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使本协议构成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7.1.3 除本协议另有所述外,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取得的全部政府批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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