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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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学习笔记(不要写年度)3月10日,局长谭立军领学,学习地点:会议室学习内容: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行纲要一、全面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全面推动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2、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3、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4、改革行政管理方式。5、.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1、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2、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3、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1、 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定。2、 按

2、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3、 改善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限度4、 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5、 .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献的定期清理制度。七、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八、 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九、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十、 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十一、 提高结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5月3日 副局长张文军领学学习地点:会议室

3、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运用;配置必要的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四章 档案的

4、运用和公布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运用权益,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运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7月4日 副局长张文军领学学习地点:会议室学习内容: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的主管部门,

5、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文献材料(涉及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带以及电子文献等),由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国家规定不归档的文献材料,不予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运用与公布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为档案的运用发明条件。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

6、机构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集中管理档案的;(二)对国家规定开放的档案拒绝开放的;(三)不按规定擅自扩大档案限制运用范围的;(四)未经资格认定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征询等中介服务的;(五)不按规定范围和时限接受档案进馆的;(六)项目(工程)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用措施,导致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档案损失的。第六章 附则学习时间:11月15日 副局长姜波领学学时地点:会议室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也许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8、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拟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负责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拟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拟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负责人审核批准。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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